1。“每一主體都具有權利能力”這句話正確嗎?2。為什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得義務未必都有由法律所規定,并不必然具有法律屬性”而“法律上的權得義務必然具有法律屬性”呢?如何理解?3。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A。法律規范的規定 B。權得主體的存在C。合法行為的產生 D。違法行為的產生4。要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有兩個條件:1)有權利能力 2)有行為能力幼兒園小孩沒有行為能力,如果和幼兒園發生糾紛,那么這一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是哪些?5。法律具有普遍性,但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等是否具有普遍性呢?謝謝大家回答!!!

熱心網友

1、正確2、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很多,但法律并不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因此有些就不具有法律屬性。但法律權利是法律規定或調整產生的,當然就有法律屬性;3、A、B4、小孩在幼兒園有糾紛,看性質。如果為了一塊糖果,阿姨調解;如果侵權,由其監護人承擔義務;但幼兒園有過錯時也應承擔責任;5、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普遍性,從地域來看,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對人則顯然不具有普遍性。

熱心網友

1。權利能力都有吧。生命權始于出生,終于死亡。2。并不是所有權利都被法律規定了,但是規定了的就具有法律屬性。3。B4。家長。5。不具有。

熱心網友

1、正確。公民從出生之日起享有權利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2、民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意思自治原則”,雙方通過契約可以約定權利義務,未必都由法律規定,如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自然是有法律明文規定了的,比如:父母撫育子女的義務,侵權導致的權利義務等。3、AB 合法行為的產生,違法行為的產生都可以導致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但不是必須要件。確切一點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主要的條件是: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4、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是1、小孩的法定監護人 2、幼兒園。5、宗教規范、道德規范也具有普遍性。它們與法律的區別主要不是在普遍性上。至于具體區別內容太多,建議看一下書就知道了。

熱心網友

1.是的 權利能力對于自然人而言: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自登記成立直到消亡2.人有很多權利來自于自然法的確立,但是作為人定法,它不可能把所有上帝賦予我們的權利。都予以規范,所以人有很多的權利。只存在于自然中不具有法律屬性3.ABCD4.小孩損失的是他的權利,因為他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可以替他行使行為能力。5.法律的普遍性,也是相對的,宗教和道德也有普遍性,二者沒有范圍上的絕對可比性

熱心網友

1、為成年人、精神病人就不具備行為能力,因而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屬于限制能力人。4、主體還是小孩,但由于其不具備相應能力,由其監管人實施。5、宗教只對信仰的人起作用,而且不是強制性的;道德規范更不具備強制性,而且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道德標準是不一致的,因此都不具備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