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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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構成破產財產,除了沒有擔保的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或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2、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權等。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與他人共有的物權、債權、知識主權等財產,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屬于破產財產的份額列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作份出讓。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開辦人投入注冊資金不足的,應當追繳該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再如,破產企業對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應當由清算組實現這些權利,將這些權利變現并納入破產財產。以下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不能納入破產財產,不能由清算組進行處理并分配給有關債權人:1、 國家專有的財產權利。2、 專屬于破產企業的人身權利。3、 破產企業職工因保險合同所產生的請求權不能列入破產財產。4、 破產企業的股東、職工的個財產。5、 雖屬于破產企業占用,但所有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如租賃、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財產。6、 破產企業興辦的公益事業和職工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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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范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時,由其擁有的全部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價格超過所擔保債權數額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財產權利,例如債權、知識產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