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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的比賽形式分為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余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桿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后,把全部桿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桿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于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桿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后,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臺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桿,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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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運動 高爾夫運動是紳士風度的重要體現,所以對高爾夫基本規則的認識更不可輕視。因此,下面就針對高爾夫運動基本規則、比桿賽與比洞賽的差異、各種擊球狀況的判斷和處理以及參加比賽注意事項等四方面加以說明。一、高爾夫運動基本規則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并且基于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手都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臺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桿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桿,重復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進行比賽時,當球自球臺被擊出后,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于靜止狀態后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于揮桿而改變周遭的環境。二、比桿賽與比洞賽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分為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余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桿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后,把全部桿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桿數為基礎,但其是以每洞之桿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后,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臺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桿,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三、正確的判斷和處理“界外”是指禁止打球的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1。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球僮在開始找球后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2。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3。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使用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球員要受一桿之處罰,并依下列方法處理:1。盡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桿。2。在原球最后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于水障礙后方球,至于應離水障礙后方多遠處,球并無限制。3。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特別措施處理。四、參加比賽應注意事項參加高爾夫比賽的最大禁忌就是遲到。若是與朋友間的比賽遲到,定會被列為最不受觀迎的球友;若是正式比賽場合中遲到,輕則受罰,重則喪失比賽資格。遲到的罰則可依比賽形式分為兩種;比桿賽中對遲到者處罰兩桿;比洞賽則判第一洞輸球。每位參賽者必須了解球場的比賽條件:1。比賽之正確時間;2。各組成員之編排;3。自己被認可的差點;4。第一洞是一號或十號;5。比賽當天當地之規則。在正規的競賽中,每位選手只能攜帶十四支以內的球桿參賽,球桿若少于十四支時可補充到十四支。比賽中可更換損壞或不堪使用的球桿,但以不耽誤比賽為原則;而且不論補充或更換球桿,皆不得向球場上任何一位參賽者借用。球桿一旦借出后,直至比賽終止,借出的球桿將供借用者使用,借出的一方不得使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