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里面規定得比較模糊,是不是有以下部門:原處理行政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原處理單位的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監察機關?? 原處理機關可以是復議機關,是否也是受理申訴的機關?
熱心網友
我認為是申訴受理機關:1.原處理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 2.行政監察機關 3.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的定義: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像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公務員》法里面規定得比較模糊,是不是有以下部門:原處理行政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原處理單位的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監察機關?? 原處理機關可以是復議機關,是否也是受理申訴的機關?
我認為是申訴受理機關:1.原處理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 2.行政監察機關 3.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的定義: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像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