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是馬哲老師給我們布置的作業(yè),怎么回答?
熱心網友
答:(1)這是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的資產階級的人生價值觀。唯物史觀認為,在任何社會中,社會成員都是目的又是手段,彼此之間都是互相服務的,始終是目的和手段的統(tǒng)一。(2)馬克思提出,每個人只有作為另一個人的手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每個人只有作為自我目的才能成為另一個人的手段,每個人是手段同時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為手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3)如果片面談論人是目的,實質上是把自己當作目的,把他人和社會變成滿足自己欲望的手段。這是一種極端自私的人生價值觀。
熱心網友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個“理想”就徹底粉碎了傳統(tǒng)的“三綱”。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一切的社會變革是為了人而不是為了抽象的鋼鐵產量。人的歷史演進沒有窮盡,如果我們能承認所謂為了歷史的大變化而采取短期專制行為的合理性,我們就得承認更長期專制行為的合理性,因為它在更長范圍內可能更具合理性,最后我們不得不承認為了人類一千年的發(fā)展,我們要忍受一百年的專制,為了人類一萬年的發(fā)展,我們必須忍受一千年的痛苦。長期與短期沒有可區(qū)分的界限,長期正是由短期所組成。1、在歷史觀上,肯定人是歷史的目的而不是手段。作為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礎,馬克思肯定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全部人類活動和全部人類關系的本質、基礎”;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chuàng)造者,“創(chuàng)造這一切、擁有這一切并為這一切而斗爭的,不是‘歷史’,而正是人,現實的、活生生的人。‘歷史’并不是把人當做達到自己目的的工具來利用的某種特殊的人格。歷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2。在本體論上,突出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認為作為歷史前提的人“不是某種處在幻想的與世隔絕、離群索居狀態(tài)的人,而是處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現實的、可以通過經驗觀察到的發(fā)展過程的人”。“我們的出發(fā)點是從事實際活動的人。”具體的、實踐的人是馬克思主義社會歷史觀“以人為本”原則的存在前提。實踐創(chuàng)造了社會運動的基本內容,并使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實踐也包含了主體的價值取向,所以,社會發(fā)展既是一個自然的歷史過程,又是人有意識、有目的的實踐活動的結果3、在國家觀上,強調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恩格斯指出,“決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因此,現實的人而不是擬制的人才是國家存在的基礎,這是馬克思從其市民社會理論走向唯物史觀的過程中得出的一個基本原理。4、在發(fā)展觀上,主張人的解放和發(fā)展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馬克思主義衡量社會進步有兩個基本標準:生產力的發(fā)展和人的自由。社會的進步需要先進的生產力,但也“必須推翻那些使人成為受屈辱、被奴役、被遺棄和被蔑視的東西的一切關系”,實現“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的聯合體。”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的“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的發(fā)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fā)展”的科學的發(fā)展觀就是對馬克思“以人為本”發(fā)展觀的運用和發(fā)展。因此,作為政治文明理念的以人為本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第一,保障人權是政治文明的出發(fā)點與歸宿。換言之,不講人權就無政治文明可言。第二,人是政治生活的主體,“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里講的人是指具有國籍的自然人)。集權政治不屬于政治文明,而是其對立物。第三,人的主觀能動性得到發(fā)揮,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實現,即要實現人的全面發(fā)展。 這兩年看清宮戲不少,每每看到皇帝對某個奴才“賜死”,也就是讓他自盡的時候,這個奴才必定會感激涕零,“謝主龍恩”。我開始大惑不解,后來才明白,那個時候處決人犯的方法決不比現在一些黑心商人給活豬、活牛注水,用活熊取膽的方法更好受。最折磨人的大概要算凌遲,俗稱千刀萬剮,技術細節(jié)我就不說了,次一點的還有腰斬、車裂等等,斬首算是很客氣的。這個時候皇帝大發(fā)慈悲,讓你找個辦法自行了斷,不是“皇恩浩蕩”又是什么? 廢除這種種殘酷的處決方式改用槍決,大概是在辛亥前后的事。一開始大家還很不習慣,阿Q之被槍決,觀眾們一致認為沒有砍頭精彩就是證明。此后雖然有反復,但槍決一直是主流,用注射的方式執(zhí)行死刑,是從2003年開始的,屈指一算,距阿Q之死已經快一百年了,進步不能算快,但卻很了不起。 關于死刑的存廢,去年曾經有過一場激烈的爭論。結果是和中國的許多其他事情一樣,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主張逐步廢除,現階段繼續(xù)保留死刑的觀點,最后似乎稍占上風:因為我們目前還找不到一個比死刑更好的辦法來震懾犯罪!換言之,死刑還是一種必要的惡,是現階段一種必要和無奈的選擇。既然如此,用盡可能人性化方式來執(zhí)行死刑,展示我們對于生命的悲憫與敬重,就決不是一件無足輕重的事了——這能夠顯示我們的觀念是文明還是野蠻。 從人道主義的立場上來說,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對人的尊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對罪犯權利的保護程度更能體現社會的文明程度。試想,對“死有余辜”者的權利都加以保護,對普通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更是題中應有之義了。在一定意義上,刑罰的輕重與社會的文明程度是成正相關的,刑罰越輕,文明程度越高。所以,一個國家的最高刑罰是什么,體現了這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人類走向文明的歷史,就是一個不斷廢除殘忍刑罰的歷史,而改槍決為死刑執(zhí)行車正是體現了我們對于文明的一種主動接受。對任何一個人,哪怕他犯下了十惡不赦的滔天大罪,剝奪他的生命,已經是最高和最重報應了。因此,讓他告別人世時盡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保持作為人的尊嚴和體面,既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證明自己在道德上比他人更高尚、更優(yōu)越的方式。 想當年,有人說了一句項羽不愛聽的話,項羽就把他丟在鍋里給煮死了,袁崇煥是死于凌遲,而李真、劉涌、王懷忠卻可以換上一身干凈的衣服,舒舒服服地躺在軟墊上接受注射——他們應該感到慶幸,因為他們趕上了一個文明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