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很簡單:答案是“不能”請看以下的兩個名詞解釋,就可以明白了:國家工作人員:受政府、事業單位、及其他國家組織機構委派或任命,在企業、事業、社會團體中擔任職務的個人。承包:個人或法人對國有、集體、個人的產業在協議規定權利,義務范圍內,對該產業進行管理和承辦。可以看出:承包,只是個人和國家、國家和集體或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合作協議”,這個協議是否能改變主體的性質,要看協議的約定。我想之所以你能這么問,協議中一定沒有約定關于主體性質的問題。在承包國有資產時,國家受權承包方“公職地位”的,也是非常少見。
熱心網友
國有企業被承包不能改變國有企業的性質,承包人只有使用權、處分權,沒有所有權。至于承包人,我認為,承包人在行使企業的管理權時,算作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熱心網友
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可以成為污等罪名的主體。
熱心網友
這是一個專業性質有點強的問題哈,雖然學了一點,但是不敢確定,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吧。我覺得是不能的。因為只是被個人承包而不是改制,也就是說自主權還是在國有公司的,公司的性質由公司決定;而承包人相當于是代理公司進行一些活動,并不是將公司歸為己有,無權改變公司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