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家公司訂了一個舊機器買賣合同,可是對方在過年期間把機器賣給了其他人,我該怎么辦?我在簽合同時,已經付給了對方2萬元訂金,今天去找對方了,對方同意退還訂金,但我沒要,我如果要打官司,可以要求多少賠償,另外在合同中未約定賠償金多少,請大家給我提供一些建議!
熱心網友
——如果你合同的確已經簽訂,且所付款項的確是“訂金”,那么現在對方毀約:第一,訂金無疑應當退還。第二,盡管你未約定賠償金多少,但你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結合你的情況,顯然只能要求賠償損失。第三,損失的確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你合同的確已經簽訂,且所付款項的確是“定金”,那么現在對方毀約,僅就你提供的情況看,則雙倍返還定金。(其他要求可能法律上難以支持。)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熱心網友
根據《合同法》,你可以在索賠時可以選擇定金還是賠償金,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我認為,選哪一個都沒關系,假如你的實際損失超過約定定金或賠償金,你還可以要求賠償,直到賠償到你的實際損失數額為止。但是,該法有規定,賠償的數額不能超過在簽訂合同時一方可以預見到的利益,這在實際案件中很難操作。你如果要求的數額超過實際損失,法院不會支持你的。
熱心網友
情況看,則雙倍返還定金。(
熱心網友
由于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只還你2萬就是,當然,如果你因為此機器沒買到而造成了其他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
熱心網友
贊同理鑒 的說法。 你的合同是訂金,而不是定金,所以不能雙倍返還。至于對方違約應當承擔的責任,要看你們合同中是如何規定的。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理鑒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