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在同一家私營企業上班,于2001年5月16日簽訂以下協議,請大家幫忙看看!!!甲方:公司乙方:我和我老公甲方因發展國際貿易業務之需要,分別與2001年6月1日和同年2月12日聘用乙方為業務員。為維護甲,乙雙方之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 甲方為保證乙方能安心工作,于2000年出資購買坐落在(XXX住房一套,面積為XXX),附條件提供給乙方居住使用。為說明甲方之誠意,房屋產權證上所有人暫定為乙方,并產權證書暫交乙方保管。待乙方為甲方服務滿五年后(五年期限以后聘用者日期為起算日),且對甲方無侵害之行為,該房屋產權正式歸乙方所有。若乙方為甲方服務未滿五年或雖滿五年但有違反保密制度,侵害甲方權益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該套住房及產權證書,且對乙方居住時房屋的裝修不承擔補償責任。二.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其所經手的所有外貿原件,譯本不得自行復印,不得自行留下,不得向外披露,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使用有關資料及認證標志。甲方有權及時向乙方取回所有外貿資料及譯本等。三.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必須保護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甲方相同之營業。不得直接或間接與甲方客戶私自發生經營活動。四. 乙方與甲方合同期滿離任后,必須將所有資料,文本,認證書等有關資料全部交還甲方。離任后不得直接或間接與甲方客戶發生同類營業,不得冒用甲方認證標志。五. 甲方如發現乙方有違反前二一一四條之行為,有權收回房屋及產權證書,變更產權所有人。如乙方對房屋設施破壞則照價賠償。如乙方之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如乙方違約侵權又不肯交還房屋,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的一個月內按違約,侵權糾紛發生是之市場價支付房款。乙方在盡責敬業履行本職工作,不違背二一一四條的前提下,如甲方提出辭退乙方,不受五年工作期限之限制。我們當時條件很不好,所以盲目的簽訂了這樣一份合同。我現在想問:1.離職后,我們真得不能和我們的客人聯系并進行同類產品的銷售嗎?這樣是不是很不公平?2.如果是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是不是無效的合同?如果是無效的合同,那房子仍然歸我們所有嗎?請大家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熱心網友

這是一種競業禁止 的一種規定,但是合同期滿后應規定一定的時間會更好

熱心網友

1.離職后,我們在約定的期限內是不能和你們的客人聯系并進行同類產品的銷售。但與銷售產品無關的聯系是允許的,這樣的規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公平的2.合同期滿,那房子應當是屬于你們所有,如果不出現合同約定的禁止條件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