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中,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在船上設立抵押權,請問其他物品租賃是否有類似規定?
熱心網友
沒有這一規定。《擔保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擔保法解釋》第65條也只是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但沒有規定說必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光船租賃中,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在船上設立抵押權,請問其他物品租賃是否有類似規定?
沒有這一規定。《擔保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擔保法解釋》第65條也只是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但沒有規定說必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