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是一國有中型企業經理。1995年3月到1997年1月,李某一直以高于市價5%的價格從其妻弟吳某所開的私營企業采購生產用的一種原材料,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700余萬元。1997年11月李某因涉嫌貪污罪被捕,由于證據不足,檢察院一位親友非法牟利罪提起公訴,請問上述兩項罪名,是否成立?為什么?這是我們的一道法律基礎格的題目,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熱心網友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ㄒ唬⒈締挝坏挠麡I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ǘ┮悦黠@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ㄈ┫蜃约旱挠H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熱心網友
我也是在校學生,這個問題其實很清楚,與這兩個罪名沒有關系,但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是事實。
熱心網友
個人認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不構成貪污罪。為親友牟利罪的一種方式是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貪污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財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