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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第16號文件 發布時間:2002-11-8 --------------------------------------------------------------------------------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關于 切實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后,為進一步做好擴招后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不少地方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視程度不高,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力度不大,解決困難的辦法不多。目前還有相當部分高校畢業生沒有就業。從總體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畢業生還不能滿足各行各業對各類高素質人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機制、供需結構、擇業觀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部分高校畢業生就業存在結構性困難。 2003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將有212萬人,比2002年增加67萬人。隨著高校畢業生數量的迅速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將會更加突出。為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盡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管領導要定期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并想方設法幫助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把本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盡 快研究出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 二、進一步轉變用人機制,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要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從業者和初次就業者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對新增加的就業崗位,要優先錄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二)在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內,切實落實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要取消進人指標、戶口指標等限制,以于高校畢業生就業。 (三)取消限制高校畢業生包括專科(高職)畢業生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允許高校畢業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地(市)就、業。 三、調整高校學科專業和人才培養結構 進一步加快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結構的調整,特別是要加快專科《高職)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間形成招生、培養、投入與就業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管理運行機制。 (一)對社會需求不大、畢業生就業率過低的地方、高校、專業,要根據情況減少招生數量,相應減少教育經費投入,甚者停止招生。 (二)高校要主動開展就業市場需求分析和畢業生跟蹤調查,根據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專業,改革教 材、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拓寬專業適應性,努力辦出特色。 (三)要將畢業生就業率作為高校評估的一項重要指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區范圍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情況。 四、加強就業指導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盡快建立并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在場地、經費、人員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 高校要按一定的師生比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以適應數量迅速增加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需要。要從學生交納的學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發揮市場作用,建立高校畢業生社會服務體系 要充分發揮現有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畢業生社會服務體系。 (一)凡就業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應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人才交流機構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二)對已進行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有關機構要提供免費就業指導和就業信息服務。對其中的黨、團員,要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活動。 (三)要根據就業市場的需求情況,有組織地定期舉辦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劃撥一定專項經費,同時廣泛吸引社會用單位資金用于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初次職業技能培訓。 六、加強輿論宣傳和思想教育 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引導、幫助高校畢業生及其家長全面了解、正確判斷就業形勢,增強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意識和創業意識。 對2002年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措施,努力創造條件,積極開辟臨時就業、靈活就業等多種渠道,力爭在2002年底之前使絕大多數高校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織調查組,檢查各地落實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