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某企業工作,在承包銷售產品時,與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廠方規定的價格以外,超過部分8:2開,即承包人得8。但要以貨款回籠才能兌現結算。后來,廠方提出,可以執行原承包合同的提成,也可按新的方案。但是所有人員只能取其中一種。新的方案是,按所簽的合同數,每一件產品提成一分錢,就不需要考慮貨款回籠不回籠的問題。我的朋友從為廠方考慮,認為某些人所簽的合同數根本不可能兌現,帶有虛假成份。如果按照合同數30多萬,則可提三千多元,,因此他主張照原來合同提成,這是其一;當然我朋友堅持這樣做,遭到了某些人的極力反對,但也無可奈何。另一次,我朋友五人到某城市參加訂貨會議,入門票35元,并且講明其中有20元是禮品歸個人得。當時我朋友只準許買一張門票,進去后看看再說。但其他人總認為我的朋友太摳門......,所以我想問問,我朋友這樣做妥嗎?他們說,這是阿爺的錢,而且取得又合乎規定,沒有什么不妥之處。我困惑.....
熱心網友
在這個世界上說部說不清楚的事太多了。比如誰能說清楚“水清無魚,人清無朋”這句話是對還是錯?但是您的朋友起碼是一個對單位負責的好人,他有很強的責任心,是個正直可信的人。
熱心網友
你朋友是個有本事的人,自己跳出來自己干.
熱心網友
如果我國多幾個像你朋友這樣的人那可真是民族之福
熱心網友
我建議去咨詢下有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