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月份于北京藍景麗家定了一套家具,交了300元定金。因為不太合適想退了。但是商家不退300元定金。我能否要回定金,有什么依據沒有?它使用的是2001版的合同。 藍景麗家解釋說北京市有規定3個月就可以不退定金.真有這個規定嗎?假如這樣的話不等于是商家可以強買強賣了嗎? 另外,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請專家幫我解釋一下。

熱心網友

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承擔的是對債務履行的擔保責任,對雙方的任一違約方都具有懲罰性。而訂金的法律概念僅為預付款,對于支付訂金的一方違約其可請求返還訂金,對于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其只需原額返還訂金,無須雙倍返還。所以說如何對方收的是定金,你就不能無故違約不履行購買家具的合同。你現在有條件履行合同不履行,你當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是訂金,那你不想履行合同是,可要求返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