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碰到一個案子,法官也不知道如何下定論:因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經過鑒定產品質量確實有問題)造成火災,損失很大,做為生產商和銷售商都可以承擔問題,但不知道法律上有沒有明文規定,雙方可以負連帶責任。因為如果能將生產與銷售二者共同列為被告并相互負連帶責任的話,對于執行很有利,但就產品質量法和消費都權益法,我也沒有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請大家幫我找這個是否可以負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謝謝
熱心網友
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的規定來看,消費者擁有選擇由生產者賠償還是由銷售者賠償的權利。您可以選擇利于執行的被告人(距離近、有承擔能力)來起訴。
熱心網友
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钡囊幎▉砜?,消費者擁有選擇由生產者賠償還是由銷售者賠償的權利。您可以選擇利于執行的被告人(距離近、有承擔能力)來起訴。
熱心網友
這個屬于產品缺陷而不屬于產品瑕疵
熱心網友
其實一般公司企業都以自己的全部資產承擔有限責任,你的情況你只能選擇一個企業要求賠償,建議您選擇一個注冊資本較高的公司要求賠償,他的底線較高,更有利于你
熱心網友
本案中銷售方和生產商是負連帶責任的,本案中作為消費者只需任意選擇一方進行訴訟,至于對方之間的責任劃分問題你無需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