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我國施行的二審終審制度,但是為何在審理程序中會有民事再審制度的出現,我知道著不是所謂的三審,可這兩者之間有什么聯系呢??另外,既然確定了二審終審制度,而后又有檢查機關的抗訴,和再審制度,這不是對在浪費司法資源嗎???一件民事案件有它的審理期限和期間,如果每個案件都再審不就是對一個案件的多次審理,造成審理延期嗎?那確定審理的期限與期間有什么作用呢??
熱心網友
所謂再審程序,指為了保障法院裁決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以糾正而特設的一種再審提起和審理程序,也叫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是指判決確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審判以及人民法院徑行新審判的程序。所以,再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審級的一種救濟程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再審程序具有補救的性質。這就是說,適用再審程序并不是審理第一個案件所必經的程序。只有在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進行再審的,才能適用再審程序。從訴訟階段來說,也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對那些沒有必要再審的案件,就不經過這一特殊訴訟階段。第二,再審程序是由特定主體提起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案件再審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當事人申請,也有人民檢察院起訴。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提起再審。第三,再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的原因是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判決、裁定不論是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并且確有錯誤。也只有當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發現確有錯誤的,才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不同首先,兩者提起的主體、時間和對象不同。上訴審程序是由當事人提起上訴開始的,而再審程序,除了因當事人根據法定理由申請再審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和發動再審程序。從時間上說,上訴程序規定上訴人必須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作出后分別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內提出,超過上訴期限,即喪失了上訴的權利,而在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期限內,都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發動再審,則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其次,兩者程序的性質、提起的理由和審理的程序不同。上訴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上訴審程序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后的必經程序。而再審程序不是訴訟的必經階段,不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不具有審級的性質,只是為糾正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決而規定的特殊訴訟階段和補救程序。第三,兩者發起程序的理由不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沒有限制,而提起再審的理由則有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錯誤才能提起再審。。
熱心網友
再審只是提供一種糾錯的可能程序,基于當事人申請、審判監督權、檢察監督權而發生。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經過再審程序。你對發條理解有問題,多看一下能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