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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入 指國家可直接支配的財力,主要包括稅收收入和其他收入兩大類 。 1994 年我國統一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按稅種分為上劃中央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上劃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稅的 75% 和消費稅的100% 等;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增值稅 的 25%、 營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地方企業交納的企業 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 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資源稅(不包括海洋石油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 契稅、遺產和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以及基金收入等。地方財政收入 加上劃中央收入為全市財政收入。需要指出的是, 1994年以后地方財政收入與以前實行 的總額分成財政體制下的地方財政收入在內容和范圍上有一定差別,從 2002 年1月1日起 ,我國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 2002 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 50%, 地方分享 50%。 因此,歷年數據不完全可比。 一般預算財政收入 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并納入 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也就是會計制度改革以前所稱的“預算收入”。 基金預算收入 是按規定收取,轉入或通過當年財政安排,由財政管理并具 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等。 一般預算財政支出 是各級財政部門對集中的一般預算收入有計劃地分配和 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