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應屆生,現任工作單位是由學校分配,在此已實習10個月,并在此期間沒有跟單位簽署任何協議.現已畢業又不想與其簽合同,提出辭職.但公司要求我再做一個月交接工作,如不同意將扣除我一個月工資.我是否可以不做那一個月?公司是否有權扣除我一個月工資?
熱心網友
我也是應屆畢業生,對于你的這個問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你的工作單位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是違法的,你可以隨時走,同時企業也沒有任何權利去扣除你的工資.但是沒有簽定任何的協議,對你也有些不利,你的權利沒有相應的保障.其實對于現在的你是有點有理說不清.我覺得你如果實在沒有辦法去索取權利,權衡一下你的損失,越早走越有利. 這樣的老板是不可信的,考慮到自己沒權利去爭取自身的利益的時候,就考慮如何減少損失吧.我會思考到這點,也是因為我的情況和你的有點一致,都要離開現在的公司,也都沒有簽定任何的協議.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希望對你也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