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為換個工作環境,與某處長(已婚)勾搭成奸達半年,后該處長考慮仕途提出與該女分手,該女不斷糾纏這位處長,但沒達到目的。無奈之下就以到市政府機關告發他相威脅,要求處長給她6萬元青春補償費。處長無奈只好給她4萬。請問,該女是否構成重婚罪?是否是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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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情況不構成重婚罪,二人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證據表明二者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 該女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所謂逼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是指由于行為人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不得已而交出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敲詐勒索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以將要毀壞比勒索財物價值更大的財物相威脅;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以栽贓陷害相威脅等。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敲詐數額已一萬元到三萬元為起點的,屬于“數額巨大”。 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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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敲詐勒索罪.定罪起點: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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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我也不知道她有沒有結婚啊??是否是敲詐勒索罪?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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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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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重婚罪不好說,明知道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認定為重婚,在這個案例中能否認定要看證據的左證. 某女的行為肯定是敲詐勒索,處長只要報案就能立案,不過我諒他沒這個膽量和哪個破鞋拼個玉石俱焚.

熱心網友

該女不構成重婚罪的,重婚是指已婚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行為。 該女未婚(沒有說明是否結婚);且沒有以夫妻名義生活。 對于該處長的行為進行舉報,不屬于敲詐,到有關機關告發是包括該女在內的任何一個公民的權利,該處長為了保全自己的官位,出錢買平安,不屬于乘人之危的敲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