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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死刑分為絞、斬兩等。每等死刑又分立決和監候兩種。立決是“決不待時”,即立即執行。監候(包括絞監候和斬監候)者則入秋審。  監候和現在的死緩,嚴格說來,還不是一回事。因為經過秋審后,監候犯分為四種來分別處理:  1.情實:案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秋后勾決,處斬。此時,考慮的仍然是犯人犯罪時的情況,而不是監候期間的情況。而現在的死緩犯,只有在考驗期內再故意犯罪的,才執行死刑;  2.存疑:事實不清,來年再入秋審。如果連續三年沒有入“情實”,則減等處罰。與現在的無罪推定原則不符,對吧?  3.留養:犯人家里沒有其他成年男子來侍奉老人,所以暫時留他一條命。現在可能么?  4.可矜:情有可原者。減刑或釋放。  綜上,“監候”與“死緩”只是表面上看起來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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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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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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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監候,相當于現代的死緩。每年秋決前,要將處死的犯人名單交皇帝朱勾,為勾的就可以等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