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被法院判決不服,上訴程序怎么走,是否非要請律師辦理。如要請律師費用一般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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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民事案件,則在收到判決書15日內提起上訴,否則過期; 如果是刑事判決書,則在收到判決書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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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判決在15日之內到一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刑事判決在10日以內遞交(法院會告訴你時間限制的,否則就是它違法了)2、交錢,不過你要是勝訴了,對方掏3、可以找律師,你自己決定,具體數額你可以和律師談,各個地區也只是規定標準,你覺得可以負擔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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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是在一審判決書收到之日起15日內,超過時間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不予受理。2、只能對一審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一審訴訟程序有異議,才能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只是針對你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審理。3、你必須書寫好民事上訴狀,向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為了節省時間,最好交給一審法院。因為你交二審法院后,二審法院也要退回一審法院,以明確是否超過了上訴期限。4、你在提交上訴狀的同時,還應當向二審法院直接繳納或郵寄上訴費用,其金額為一審判決書上確認的共計訴訟費。5、假如你既在上訴期限內遞交了上訴狀,又繳納了上訴費用,二審法院即予受理,并啟動二審程序。6、是否聘請律師,要看你的案件法律關系是否復雜。如果你認為一審中已經提交了充分的證據,且你具有訴訟知識和能力,是可以不聘請律師的。7、假如要聘請律師,收費標準全國不一。就重慶市轄區內而言,主城區至少2200元,一般縣城1100元。這還是標的沒有超過1萬元的案件。各地收費標準是由省級司法廳與物價局聯合下發的文件為準。你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要求看一下收費標準。當然可以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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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判決不服有兩種情況:1、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需要書寫民事上訴狀,上訴內容只能就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不同意見;2、對二審判決不服,只能提起再審,時效是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受理法院可以是二審法院自身,也可以是二審法院上一級法院;還可以請求與二審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需要書寫再審申請書或抗訴申訴書。如果有能力,有時間和精力,可以自行處理;如果心里沒底的話,建議聘請律師代理,代理費根據標的大小和難易程度決定,可以按照律師代理費收費標準,也可以協商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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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法院門口邊有律師事務所可以上訴.以前聽說一般四百多吧.今天應該是六百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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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程序 | [] -------------------------------------------------------------------------------- 二審的基本程序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區別第二審程序雖然與第一審程序一樣是基于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第一, 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第二, 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第三, 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第四, 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第五, 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上訴的條件一、 上訴的實質要件。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二、上訴的形式要件。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于盡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利于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盡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上訴期間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到法院裁判書的,以各自收到的時間分別計算上訴期,當事人在各自的上訴期內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也取決于共同訴訟的種類。必要共同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應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限,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限,由于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應各自計算,以各自的上訴期滿為準。第三,應當交上訴狀。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怎樣寫上訴狀上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包括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二是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三是上訴請求和理由。這一部分是上訴狀的核心內容。上訴的請求是上訴人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上訴的請求是以上訴的理由為根據的,二者互為表里。當事人制作上訴狀一定要達到法理清晰、請求明確。上訴應當明確表明要求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變更原審裁判的態度。 怎樣遞交上訴狀遞交上訴狀亦稱上訴的提起,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的訴訟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之規定,上訴提起的方式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方式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這是一般原則。當事人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由原審人民法院轉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種方式是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應當于五日內將上訴狀及其副本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并將全部案卷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遞交上訴狀時,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以便于讓對方當事人了解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及時提出答辯狀,便于二審法院進行審理準備。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依法交納訴訟費用。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上訴費用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而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法院如何受理上訴案件上訴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對上訴主體資格及上訴狀進行審查,接受審理的訴訟行為。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首先對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權進行審查,即審查上訴人是否具備上訴主體資格;其次,對上訴狀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發現上訴狀內容有欠缺的,應告知上訴人及時補正;再次,審查上訴人的上訴是否超過法定上訴期,對逾期提起上訴,要審查是否存在順延上訴期限的法定事由。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上訴,應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逾期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響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訴訟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一、 組成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即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采用合議制,不能采用獨任制。一般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上訴案件后,就應當組成合議庭,并確定審判長,開始第二審程序的準備工作。合議庭在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應當審查當事人提起上訴是否具備行使上訴權的必要條件。如有欠缺,能補正的應通知其補正。對超過上訴期限提起上訴的,二審法院應作出裁定駁回上訴。對符合上訴要件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必須認真查閱一審案卷。通過調查研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向他們了解案件事實,核對證據,以便依法做出正確的裁判。二、 開庭審理。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原則上應開庭審理,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第一審普通程序基本相同。三、 不開庭審理。二審法院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逕行判決、裁定。但是,逕行裁決不等于書面審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適用逕行判決、裁定的案件包括:第一, 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第二, 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第三, 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第四,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二審法院如何進行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是二審程序結案的一種方法。第一,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二審的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而一審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第二, 第二審法院關行全案調解,不限于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可以對當事人的原案請求實行全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原審判決過的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原審應當判決而未予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第三, 第二審人民法院實行并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調解不限于當事人原審請求的范圍,可以對當事人新增加的請求并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應當予以合并審理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審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第四, 二審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審調解有些案件,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對不服判決上訴案件的裁判第一,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宜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以后,經合議庭研究,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可靠,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無理的,應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第二, 依法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應作出變更判決的判決;另一種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后直接予以改判。依法改判,可能是改變原判決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改變原判決的全部結論。第三, 裁定發回重審。發回重審裁定適用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可以發回重審,即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對于這種情況,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另一種是應當發回重審,即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違反法律規定,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是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三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四是其他嚴重違法程序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以下情況也可以裁定發回重審: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一審判決不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此外還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的,將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二審中的當事人,不必將案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對不服裁定上訴案件的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這就是說,凡是對第一審法院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一律用裁定形式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應在查明原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原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原裁定,做出新的正確的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必須由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原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不得參加新的合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