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93年購買了縣公安局公開拍賣的獵槍一支。一直藏有該槍,2004年因此被縣公安局治安處罰:拘留15天,沒收該槍。今年8月,縣公安局又以同樣理由,把該農民刑拘、逮捕,現正在審查起訴。請問:該農民是否會被法院判刑?
熱心網友
當然可以再行追究刑事責任的。
熱心網友
不可以~~!!!
熱心網友
首先,公安局沒有權利拍賣槍支,若拍賣也必定沒有合法登記,故所“拍賣”得到的槍支就是黑槍第二,公安局所處罰的拘留,屬于行政處罰,并不能代替刑事制裁,但先期所處羈押時日可以折抵刑事判決的刑期綜上,此類問題屬于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刑法所規定的罪狀,罪名都是以假設公務機關無過錯的情況下設定的,而這里公安局明顯存在過錯,由于其過錯索引出的刑事責任應該由誰負責,這是一個現在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地方。故本案法官判案時必將存在相當大的隨意性。據我七年的法學經歷,此類案件就算公安部門向法院移交起訴,法院也不一定會受理。
熱心網友
是否有合法登記,若無,根據我國刑法此已構成私藏槍支罪當可追就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