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明星的肖像權當然要收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經明星本人同意當然不能使用明星的肖像來從事經營活動(按照我國目前民法規定的肖像權保護的規定),否則,就是侵犯明星的肖像權。但這個問題也不能太絕對化,特別是你所提到的這種情況,在美國的知識產權法里有一種規定叫做“滑稽模仿”,這種行為不夠成侵權,模仿的越是滑稽,就越是不夠成侵權,反而你所模仿的作品還越受版權法的保護。其實,在我們的周圍能經常看到有很多模仿名人(包括國外的總統)的漫畫,這些都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如果你知識簡單的把明星的肖像制作成木偶,并以此買賣來從事盈利活動,恐怕就不屬于“滑稽模仿”,而是要構成侵權了。
熱心網友
我認為構成侵權。
熱心網友
前面我已經給你回答過了,既然你說變形卡通至少能看出是誰程度,依據“滑稽模仿”的理論,應該是不構成侵權的,并且你對作出的木偶模型還享有著作權。
熱心網友
什么意思?是照歌星的模樣刻制的,還是夸張制作,還是署名啊?如果署名,就是侵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