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個女孩相愛二三年了,但她已經結婚,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她在西安,而我在唐山工作,現在她想來我這里.我想問一下,如果她不離婚我這,我們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嗎?另外,她這種情況能離婚嗎?(男方一直不愿意離婚),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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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情況,則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如果那個女孩與你同居,又與男方就離婚調解無效,法院可判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3條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男方可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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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們在他離婚前同居,可能構成重婚罪(看檢察院是否認定和法院怎么判,判決出來之前只是有嫌疑)2、那個女孩的丈夫可以告你們賠償損失(精神損失),因為你們顯然已經破壞了他們的婚姻,你是第三者3、如果她真的想離婚,可以起訴離婚,判不判離看法院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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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你們千萬不能結婚,否則構成重婚罪,你們將雙雙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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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們同居,你也不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你的資料太少,關鍵看兩人的感情倒底差到什么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