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是個導游,在江西出了車禍,是由于她所在的車子,駕駛員長途開車,疲勞駕駛,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一輛裝滿鋼板的大卡車,另我的朋友右腳骨折多處,幸運的是關節沒有損壞,但小腿肌肉壞死嚴重,后經移植總算保住了右腿,但在事故處理上,事故責任人及駕駛員也是鎮江人,受害人也是鎮江人,按新交通法,在江西處理,但為何所有的賠償標準都按照江西的標準來理陪,受害人雖然在江西出的事故,但治療是在鎮江,現按照江西的標準來理陪,是否不合理,還是國家法律就是這樣規定,是否可以上訴法院,請求按照受害人所在地的生活標準來賠償。

熱心網友

我也處理過車禍。還是我的父親是受害人。你說我能不操心嗎?所以當時我查的多了。就復制一點你關心的問題給你了,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 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 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三十八條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 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第四十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折價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