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是貧困大學生,某乙見其有才,愿作甲的保證人,而從丙處借得人民幣兩萬元,約定四年后還款,現三年已過,乙的公司已破產,丙能否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甲確無償還能力)
熱心網友
丙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這個問題擔保法及其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按照法理是可以的,廣東省就有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 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就保證債權既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也可以根據保證合同申報債權。在保證人破產期間主債權尚未到期的,保證債權也可以申報,但對該保證債權應確認為臨時破產債權,并在破產財產分配時按破產債權清償比率予以預留。
熱心網友
還沒有到還款期限,不屬于到期債權,不能參加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