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

熱心網友

我來說一下吧。法率是一把正義之刀,專門用來懲罰那些破壞社會安定的不良分子。但是,現實卻不如人們想象的那么樂觀。只要有權有錢舊有機會操縱這把正義之刀——雖然不太光彩,但卻是事實。只要市沒權沒勢再加沒錢的平民百姓觸犯了法率,這把正義之刀會豪不留情的揮下去,表面上維護了社會和平,孰知這只是表面假象。真的犯罪大部分往往會犯在那些大人物身上,可他門只手遮天真正落網的少之又少。例子不會太陌生拉。所以我認為法率面前未必人人平等

熱心網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西方,都是一個人們耳熟能詳的古老原則。“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是中國當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先驅法理理念 ,盡管這一原則已經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包括我國憲法所確認,但現實生活的種種現象仍使我們對這一原則在生活中的適用產生困惑,如何面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事實,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大問題。 1。“平等”不是“等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為“人人一樣”。人與人之間是有差別的存在,這就是“人”的多樣性。就是說我們每個人不僅存在著身高、體重、膚色等差別,更存在著愛好、性格、能力、水平等等的不同,這種差別來自于我們每個人的“基因”這一遺傳密碼的不同。要求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一樣,事實上就意味著人類的死亡,人的多樣性正是人類存在與發展的前提。俗話說得好,“十個指頭有長短,山中樹枝有高低”,或者說“十個指頭有長短,荷花出水有高低”。在社會的公共管理活動領域,要求“人人一樣”,必然會陷入平均主義的泥坑,這方面我們是有深刻的教訓的。 2。“平等”存在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別,或者說數量上的平等與質量上的平等之分。如在聯合國的會費交納中,各國交納的費用不同。其中每年交納一億美元以上的有美國、德國與日本三個國家,中國排在第13位。盡管各個國家交納的費用不一樣,但就各個國家就其本身的能力上是否已經“盡力”而言,分歧不大。如中國雖然于2002年交納了2000萬美元,但我們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力,而美國雖然交納最多,但就其能力而言,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并無多大差別。 3。“平等”是社會總體的“平等”,而不是具體的每一件事情上的“平等”。有人認為體育運動是最不平等的,例如籃球運動員往往要求1。90米以上,很多有才華的青年被擋在門外。事實上,在挑選男籃球運動員、排球運動員時往往要求1。90米以上,但在挑選男體操運動員的時候則往往要求不高于1。70米,而在挑選足球運動員時,則無特殊的身高要求,因此,雖然就體育領域局部而言,似乎存在不平等,但就社會整體而言,則是平等的。因此,“平等”不是個別的、局部的現象,而是社會總體上的“平等”。在這個意義上而言,平等也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4。在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時不能忽視社會的總體利益與整體要求,包括社會的特殊需求、行業要求等。我們在追求“平等”的時候不能忽視社會的特殊利益與要求,例如像空姐等專門性服務性行業應允許存在身高限制,同樣檢察院、法院等專門司法機關在進人時,同樣存在學歷要求與其他特殊要求。當然在具體落實這一“不平等”時,法律應有一個界定,即這一領域屬于該特定行業,并為該特定行業所必須,而非可有可無。對一般性行業、公司等不存在特殊要求的,法律上應該禁止設限,例如一般性的公務員就不應有特殊身高要求,只要在一般的正常范圍就可以。因此,平等權在實現的過程中往往存在例外。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其最終實現有待于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的整體進步與發展。我們知道這原則來自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提出的一句口號,既然是一句口號,那就必然含有渲染、夸張等感性的成分。從理性來分析,這一原則具有理想成分,就目前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為絕大多數人的平等,例如在現實的中國,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青少年能夠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與文化環境,而內地,特別是農村的青少年各方面的條件相應就差得多。這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我們不能忽視,因此,我們說“人人平等”不是絕對性,而是相對的。 6。就法律理論而言,我們所說的平等是一種權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為能力上的平等。所謂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指能夠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公民的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公民的權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行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和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民法通則》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們說的“人人平等”是一種權利能力上的平等,行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 總之,我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在生活中絕對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體現為權利能力的平等,在現實生活中存有許多例外,這一原則又具有一定的理想因素,其最終實現仍然有待于社會的向前發展。在行使這一原則時,我們既不主張平均主義,又不主張理想主義。既不放棄對這一理想的最大化追求,又能以理性的態度等待這一原則,這樣有助于我們以平和的心態正確分析與處理現實生活中的諸問題,以科學的觀點認識這些發展中的問題。 。

熱心網友

不要再問這樣無聊的問題了,爭取做個有權有勢的人吧,等你做到了,你就不會感到不公平了。

熱心網友

平等

熱心網友

基本平等就可以了。

熱心網友

法律是平等的,但是法官和律師卻并非如此。律師可以乘機對被告或原告敲詐,然后在和法官商量對策。在這種情況下,你又怎樣看待“法律”。

熱心網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的要求,也是人們不斷追求的目標或最終的理想.現實的狀況是否達到人人平等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人們是否為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作著不斷的努力,并始終保持著堅定的信念.執法者與一般民眾都是如此.

熱心網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面前卻未必如此。

熱心網友

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