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借給一位朋友一筆錢。當時并沒有在借條上寫明還款日期。只是有借款人的簽字,和借款日期。我想請問,過了這么久,我這筆錢可以要得回來嗎?可以通過法律的途經解決嗎?我可不可以起訴他?贏得了官司嗎?
熱心網友
根據《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對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61條規定,對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您的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日期,又已與債務人失去聯系,您應保留借條及多次催索還款的有關證據,自確信債務人無意還錢,即知道自己權利受損害時起可在兩年內起訴。首先你要確定你的朋友是不是無意還款,你可以先去催要,然后保留催要無果的證據,然后起訴...
熱心網友
樓上答的比較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