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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貌似而且神似――券商集合理財與基金全比較 2005-4-21 16:58:42 金融通   政策聲音:從試點到展開,券商集合理財漸行成路  4月20日證監會發出通知提出“逐步推出規范類券商”,其中說明了規范類券商可開展的業務“準予該類公司參與股票發行詢價等新業務,準予其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支持其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融資等”。準予其展開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允許此類公司按新規定開展定向理財業務,申請專項理財業務試點;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行一段時間以后,將試點范圍擴大到此類公司’。可以把握政策的脈絡,集合理財將成為券商今后的重要業務之一。  自3月9第一只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光大陽光理財計劃”開始推廣,到當前4月21日“招商證券基金寶”的發行,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已經陸續發行了五個,計劃募集份額達到105億。  與此同時,已獲業務創新試點資格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正在積極報批籌備中,更有二十多家券商已經向證監會提交申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可以看到,具有特殊歷史背景的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穿上“集合資產管理”的外衣逐步走到前臺,將成為目前管理層幫助券商擺脫危局的一條重要出路。  《逐步推出規范類券商》  不是基金勝似基金,集合理財產品與基金全比較  集合理財產品被稱為 “準基金”產品,除了其私募屬性外在管理及運作方式上與基金沒有太大差別。 目前已發行的五個集合理財產品,在資金投向上對應于類似的基金品種:集合資產管理產品 資金投向 比較 光大陽光 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票、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基金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計劃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類似混合基金、偏股型 廣發(2號) 依法公開發行的短期債券、央行票據、逆回購以及其它法律法規或政策許可的投資品種) 類似于債券型基金 長江超越理財(1)號 各類債券、股票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集合計劃投資于貨幣市場品種的比例為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0~100%; 類似混合型基金、股債平衡型 中信證券“避險共贏” 本集合計劃投資范圍為穩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和風險類金融產品兩大類。 類似債券型基金 招商證券‘基金寶’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FOF 基金中的基金    在管理和運作形式上,除了募集方式上的差別外,集合理財產品和基金并無二致:對比項目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 募集方式 私募 公募 募集說明書 有,格式沒有嚴格的規范 有,有規范格式 投資對象 有明確的投向 有明確的投向 信息披露 有,對其投資者公開,相對嚴格 有,公開,嚴格 管理人 有,獨立 有,獨立 托管人 有,獨立 有,獨立 賬戶管理 分帳管理 分帳管理 投資對象 有明確的限定 有明確限定 費用收取 管理費 管理費 規則約束 有相關規定的約束 有《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嚴格的法規規則約束   券商集合資產管理屬于“特事特辦特批”的理財品種,它的出現必將分占基金的理財市場,盡管它與基金存在較大的同質性,但在具體細節上也有很多不同,各有優劣:對比項目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 比較 資金門檻 最低5萬元 一般最低為1000元 集合理財產品門檻比較高,有較強的針對性;基金門檻較低,屬于大眾投資產品; 募集 私募,不能公開宣傳 公募,可以公開宣傳 集合理財產品不能公開宣傳,募集范圍相對教窄 費用 相對較低 相對較高 集合理財產品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和贖回費總體比基金要低。 投資對象 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 股票市場、債券市場,銀行間市場 目前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還沒有被允許進入“銀行間”市場,但也沒有明確的限制;但是集合產品被允許投資于基金,這是基金所不被允許的。相比較而言,集合理財產品的限制相對較小,靈活性更高 資金運作 相對靈活 受到相對嚴格的限制 集合理財產品在現有的法規框架下,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靈活性,如投資品種的靈活、自有資金的靈活。 保本 一般都有保本特征 不保本 制度規定券商可以自有資金參與其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中,并對這部分投入資金承擔的責任做出約定。這是基金難以抗衡的優勢。 預期收益 一般都有較高的預期收益 沒有預期收益 較高的預期收益具有使其更具誘惑力 管理人收入 管理費加上業績分成 管理費 業績分成的收益方式對管理人有激勵作用。也公平對應于其承擔的風險 風險 有較為規范的風險控制 有較為規范的風險控制 由于集合理財的保本特征,使它的風險比基金要更小。 流動性 封、開結合,退出受到一定的限制 自由贖回 集合理財產品流動性好于封閉式基金,弱于開放式基金 專業性 具有專業的研究隊伍和多年資產管理的經驗 有專業的研究隊伍 在理財的專業性上,集合理財產品不遜于基金 形象 一般,偏差 較好 受前些年券商委托理財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在對集合理財產品還心存顧忌,其產品的推廣受到券商市場形象的影響較大。   金融通總結:  1、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是過去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和延續,也是私募基金走到“陽光下”的一個重要途徑,在目前券商行業整體陷入危機的情勢中,它將成為券商今后業務拓展的重要出路。因此,券商集合理財將成為“陽光下”的私募基金,投資者對其合法身份不必心存疑慮。  2、集合理財不僅被允許參與新股申購,還可以投資于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禁止基金投資于基金),并且銀行間市場也有望開閘,政策上的種種寬限使其可以以更靈活的運作對抗基金,管理層對券商這一業務的扶持力度可見一斑。  3、目前已經推出的集合理財產品管理人都以實實在在的自有資金參與并承擔虧損風險,優厚的保本條款設置,成為集合理財產品最大優勢所在,也是它最主要競爭力,這是基金所無法抗衡的。  4、優厚的保本條款使其風險性大大低于同類的基金產品;同時,集合理財產品較高預期收益率也使它更具有誘惑力。  5、集合理財產品通常最低參與金額都在5萬元,參與門檻較高,針對的客戶群體較為明確,這使普通投資者不能參與。   6、券商集合理財的投資對象和基金相似也有不同的類型,投向的不同使得預期收益和風險也相應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進行選擇。相關鏈接:  中產階級理財新投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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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光計劃推廣資料上,光大開出的條件相當誘人:計劃發行產品規模20億,光大證券拿出產品總規模的10%,即2億元自有資金投入承擔投資風險,并且聲明永不退出;在連續10個交易日凈值增長率達到6%之前都為該產品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內,客戶可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低于的部分管理人投入自有資金補足,封閉期內不收取管理費;一旦凈值增長率達到6%即進入開放期,開放期內每日開放,客戶可自由申購贖回,并開始收取管理費。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光大陽光集合理財產品還要引入第三方托管銀行進行全程托管。  目前光大陽光集合理財產品的發行、推廣等準備工作已經全部完成,預計于3月中旬開始正式發行,時間為60個工作日。  “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承諾無疑是該計劃中最具吸引力的賣點。盡管寫了“優先獲得”,還是不得不讓一些業內人士感覺光大在打《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投資不得進行保底承諾”的“擦邊球”。  吳亮道出了證監會默許這種表述的更深內涵:“我們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只對封閉期作出3%的收益保證,這跟負無限責任的完全保底收益還是有差別的。我們以自有資金2億元投入承擔投資風險和責任,那么允許我們作出客戶在封閉期可以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也是證監會對券商投入自有資金的一種補償。在這一點上,光大證券與證監會已經達成了共識,證監會也允許我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作出一定的保本承諾。另外,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已經獲批,這就說明證監會對我們這一條款是經過謹慎考慮而同意的,因此也不存在突破政策許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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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光計劃推廣資料上,光大開出的條件相當誘人:計劃發行產品規模20億,光大證券拿出產品總規模的10%,即2億元自有資金投入承擔投資風險,并且聲明永不退出;在連續10個交易日凈值增長率達到6%之前都為該產品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內,客戶可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低于的部分管理人投入自有資金補足,封閉期內不收取管理費;一旦凈值增長率達到6%即進入開放期,開放期內每日開放,客戶可自由申購贖回,并開始收取管理費。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光大陽光集合理財產品還要引入第三方托管銀行進行全程托管。  目前光大陽光集合理財產品的發行、推廣等準備工作已經全部完成,預計于3月中旬開始正式發行,時間為60個工作日。  “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承諾無疑是該計劃中最具吸引力的賣點。盡管寫了“優先獲得”,還是不得不讓一些業內人士感覺光大在打《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投資不得進行保底承諾”的“擦邊球”。  吳亮道出了證監會默許這種表述的更深內涵:“我們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只對封閉期作出3%的收益保證,這跟負無限責任的完全保底收益還是有差別的。我們以自有資金2億元投入承擔投資風險和責任,那么允許我們作出客戶在封閉期可以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也是證監會對券商投入自有資金的一種補償。在這一點上,光大證券與證監會已經達成了共識,證監會也允許我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作出一定的保本承諾。另外,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已經獲批,這就說明證監會對我們這一條款是經過謹慎考慮而同意的,因此也不存在突破政策許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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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否會因為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的破題而受到沖擊?然而有業界人士透露,券商考慮到短期資金流動性的問題,還會將集合理財的資產配置在基金上,尤其是年收益率至少也有3%的貨幣市場基金。  “我 們去年11月就過會了,然后一直與證監會就一些具體條款的表述及招募說明書的細節問題作進一步溝通。直到2月28日,我們終于獲得證監會的正式批文。”光大證券資產管理總部副總經理吳亮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由光大證券推出的“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率先獲得了中國證監會的批文,區別于以往黑幕重重的券商“委托理財”,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只由證監會審核批準的券商集合理財計劃。  據記者了解,與光大證券同期申報的另外兩家創新試點的券商,中信證券與中金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也將在近日獲批。其中,原本計劃申報一只偏債型集合理財計劃的中金公司目前已瞄上了別的投資獵物———一家分支機構眾多的大型國有集團發行的定向產品;而中信證券推出的“類保本基金”產品獲批也指日可待。  另外,廣發證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已于3月2日獲批,而主要投資股票基金和ETF的招商證券“基金寶”理財計劃也將在近日獲批。  意在重塑券商形象  在陽光計劃推廣資料上,光大開出的條件相當誘人:計劃發行產品規模20億,光大證券拿出產品總規模的10%,即2億元自有資金投入承擔投資風險,并且聲明永不退出;在連續10個交易日凈值增長率達到6%之前都為該產品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內,客戶可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低于的部分管理人投入自有資金補足,封閉期內不收取管理費;一旦凈值增長率達到6%即進入開放期,開放期內每日開放,客戶可自由申購贖回,并開始收取管理費。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光大陽光集合理財產品還要引入第三方托管銀行進行全程托管。  目前光大陽光集合理財產品的發行、推廣等準備工作已經全部完成,預計于3月中旬開始正式發行,時間為60個工作日。  “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承諾無疑是該計劃中最具吸引力的賣點。盡管寫了“優先獲得”,還是不得不讓一些業內人士感覺光大在打《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投資不得進行保底承諾”的“擦邊球”。  吳亮道出了證監會默許這種表述的更深內涵:“我們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只對封閉期作出3%的收益保證,這跟負無限責任的完全保底收益還是有差別的。我們以自有資金2億元投入承擔投資風險和責任,那么允許我們作出客戶在封閉期可以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也是證監會對券商投入自有資金的一種補償。在這一點上,光大證券與證監會已經達成了共識,證監會也允許我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作出一定的保本承諾。另外,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已經獲批,這就說明證監會對我們這一條款是經過謹慎考慮而同意的,因此也不存在突破政策許可的地方。”  “去年券商出的問題較多,整個券商隊伍也魚龍混雜,如果券商不作出以自有資金2億元投入來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和責任的話,那么當券商與大客戶談判的時候,大戶不一定會選券商,而去選基金公司。券商的整體品牌形象壞掉了,重塑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吳亮顯得有些無奈。  流動性不敵基金  據記者從光大證券了解到,雖說在連續10個交易日凈值增長率達到6%之前的封閉期內,客戶可優先獲得3%的收益率,低于的部分管理人用投入的自有資金補足,封閉期內不收管理費,一旦達到這個標準,6%的收益率是券商與客戶五五分成,券商也能獲得3%的收益。隨后進入的開放期內,券商不參與分成,但開始收取管理費。  但是,如果該產品投資成績不好,凈值增長率在連續的10個交易日達不到6%,就始終不能進入開放期,投資者也不能贖回退出。  進入開放期之后,投資者既沒有3%的收益率保證,又要交付管理費,管理人在開放期內即使不賺錢也要收取管理費,這很可能造成一方面拿到3%收益的投資者落袋為安主動退出,另一方面投資者認為這與開放式基金也沒有區別而不去申購,導致產品規模縮小,流動性出現問題。  “我們的流動性確實沒有基金高。但是我們和基金的客戶定位也不完全一致,我們主要針對一些風險承受能力高一些的私募客戶,當然申購的資金起點要求也比較高。”吳亮表示,“在資產管理的透明度方面,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也參照了基金的方式,嚴格控制投資流程中的風險,也會實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  但是,也有基金公司人士對此表示懷疑:“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的信息披露沒基金那么嚴格,自然受到的監管也沒那么嚴。基金公司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可能的關聯交易問題,更不排除券商會運用以前委托理財那種不規范、坐莊的手法。”  同時,業界也有另外一種觀點:由于目前能夠開發集合理財產品的券商都屬于資質較好的“創新試點券商”,另外又引入了托管銀行進行客戶資金托管,因此還是比較有保障的。  基金地盤被侵占?  南方基金理財中心總經理曹毅認為,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監管都更嚴格,運作方式制度化,管理水平也更先進更完善。而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的優點就是能夠承諾3%的收益率,因此比較有吸引力;在銷售方式上,券商可以運用很多靈活的方式,而不被認作為違規。  在產品規模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并非追求大量的標準客戶群體和規模,往往為了保證收益率而把產品控制在10億至20億元。  例如剛剛獲批的廣發證券理財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目標規模僅為10億份,一方面資金主要投資于新股詢價配售;另一方面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剩余年限小于2年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及其它固定收益類品種。這樣一來,集合理財的資產在申購新股時更能發揮優勢。  曹毅還透露,券商考慮到短期資金流動性的問題,不少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還會將資產配置在基金上,尤其是年收益率至少也有3%的貨幣市場基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