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布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最后一句“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的含義是什么?如何理解?
熱心網友
你可以參看下面一些文件:1、 勞辦計字[1990]21號文件2、 勞辦計字[1994]481號文件3、 勞辦計字[1994]479號文件4、具體各省市關于勞動保障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