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居民樓中辦的一個培訓學校,我和房東是02年簽定的合同,當時只簽了一年,后來一直是交錢寫個付款條和收條就行了,前段時間他們說房價漲了,為了省心沒說什么,給他們漲了一百塊錢,現在他們又提出要我們自己交暖氣費。(開始說包括在房租內的),后來也沒說什么,反正兩千塊錢也不多,就交了,昨天他們又說要連去年的暖氣費也要補交,他們一再的這樣要求是否過份,當時沒有答應,只說再考慮考慮,今天他們又過來說,下個月開始,房價要漲到3000,以前是1200。原因是在居民樓中辦企業就要按商業房價算。請問這樣是否合理。我該怎么辦,是應該負給他們房租,還是搬出去再找房。
熱心網友
這就是你們不簽合同的后果你最好再和房主商量一下,爭取達成一個協議。如果不成,要么你給人家漲錢,要么你搬家。租房與出租,價格沒有什么合理與否,就是雙方協議,覺得合適就租,覺得不合適,就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