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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復雜,一次審理不清楚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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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的次數主要由案情復雜程度決定,一般應該在開庭前3天通知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