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看到這一提問的女性同胞有沒有過類似的經歷:1、自己好端端地走在人來人往的街上,冷不丁對面過來的一個陌生男人(可能是各年齡段)會故意(明顯能感覺到是沖著你來的)迎著你走過來,在離你最近的距離(有時甚至已經碰到你)擦身而過時,嘴里叨念些不堪入耳的下流話;2、同樣是在熙熙攘攘的街上,會有陌生異性在你的前方(或后方)幾米處一直“陪伴”著你,你走快時他也加速,你放慢腳步他也會慢下來,還時不時莫名其妙地瞄你一兩眼、曖昧地偷笑(沒錯,就是讓人想狠很地一腳踹在他的臉上的那種表情);3、或是有與以上兩種情況相類似的特征的事情(如:都是在公共場所、都是陌生的異性、都是自己獨自一人且未招惹任何人的情況下)。不知道這樣的遭遇屬于性騷擾嗎?如果是發生在同樣身為女性的你身上,你會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嗎?如果看到這一問題的是男性,那么可否告訴我,通常男性在什么情況下會采取上面提到的方式(或類似手段)對待陌生的異性?或是你對女性遇到此類情況有何好的建議,也請告知。謝謝!
熱心網友
給他一鉤拳
熱心網友
不是,視覺范圍不屬性騷擾性騷擾立法:如何跨越司法障礙 性騷擾一詞源自美國,但在中國也不是新鮮話題,只是很長時間都未成為一個法律詞語進入中國的立法視野,僅有的幾起有關性騷擾的案件,受害者也均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與騷擾者對簿公堂,且因證據不足鮮有勝訴。而每起案件之后,幾乎都伴有性騷擾立法的呼聲。 立法上的沉默是在6月26日打破的。這天,性騷擾首次寫入中國的立法草案。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性騷擾入法,在許多人看來是給遭受性騷擾的人群帶來了法律上保障,但當禁止性騷擾作為一項法律制度面對司法實踐時,如何界定性騷擾、如何應對舉證難、性騷擾的構成要件等法律障礙依然存在。 性騷擾界定不宜過寬 記者:草案只是提出了性騷擾的概念,但性騷擾的定義不明,對如何判定性騷擾及處罰等問題,實踐中該如何解決?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專家組組長):強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較濃的騷擾都應列入性騷擾范圍,老百姓通常所說的耍流氓、調戲、動手動腳、占便宜等是比較明顯的性騷擾,但針對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語言的、形體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應該算是性騷擾。 楊大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專家組成員):從大的概念來講,強奸、猥褻都屬于性騷擾的范圍,強奸、猥褻已經構成犯罪,依據刑法的規定處理;還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性騷擾行為依據治安處罰條例來處理。性騷擾的界定不宜過寬,像視覺騷擾就不應列入性騷擾的范圍,騷擾者必須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明令禁止性騷擾意義何在 記者:如何看待此次性騷擾立法?有哪些積極意義? 馮建倉(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員、人權研究專家):性騷擾的實質是騷擾者為滿足自己自私的欲望,漠視他人人權,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包括對他人性的侵犯和人格尊嚴的侵犯。婦女權益保障法對禁止性騷擾作出宣示式、原則式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整個社會形成尊重他人人權的氛圍,讓人們認識到性騷擾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立法明確禁止性騷擾,是我國人權保障的進步。 不能否認,證據的收集成為通過司法程序懲處騷擾者的瓶頸,但不能因為難以處理就不作出規定。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比真正處理幾起案件更為重要。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人權法的分支,其性質決定了不可能對如何懲治騷擾者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需要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并制定相應的罰則。 該草案的積極意義還在于對職場性騷擾表達了高度關注,規定了采取措施防范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職場是性騷擾的高發地,從國內已發生的案例看,職場性騷擾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它通常發生在上下級之間,是在不平等權力關系的背景條件下,由地位較高者利用權利向地位較低者強行提出性要求的行為。此次立法修正草案特別對防范職場性騷擾作出規定,顯然有著強烈的現實指向性。 。
熱心網友
應該算是性騷擾的范疇,只是法律面對這樣的事情有時也會無奈。我遇到過第一種情形。因為是意想不到和措手不及,所以,也無法采取措施。只能快速逃離。
熱心網友
置之不理就是了.
熱心網友
現在性騷擾的范籌,一直沒有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