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上海的一些小馬路上出現了一些在路邊占道經營的不法商販,對周邊居民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方便和困擾,我們對于這些在路邊由零星占道經營的不法商販組成的一個小規模的團體,占據路邊人行道,進行銷售蔬菜,肉類,瓜果等農產品的的現象,稱做馬路菜場。請問我這樣對馬路菜場下定義有沒有問題,總覺得讀得不大舒服,請大家發表意見,幫忙修改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