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業為私營企業,今年10月始想與外商辦理合資企業;即私營企業變更成合資企業;現在面臨兩個問題如下:1.企業本年度10月前盈利2萬余元,如果企業在12月前變更完;且到年度末仍盈利;那么本年度是否屬于合資企業盈利年度的第1年,并為享受2免3減半的第1年?2.我公司按“定額征收”已繳納所得稅8萬余元,如本年度屬于合資企業盈利年度的第1年,并為享受2免3減半的第1年;那么已繳納所得稅8萬余元是否應當退回來?有沒有有關規定資料?請大家幫忙解決!

熱心網友

1.合資前的盈利不算合資企業盈利年度。但你在12月前變更完,年度末又盈利,所以要算第一年。具體這種情況你申請免稅的時候還要看稅務局怎么批。2、不可以退。因為這部分稅是未合資企業的所得,與合資企業所得無關,不能享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