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內河水上運輸管理的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從事營運性運輸應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但我們這就很多船未辦,特別是從是短途運輸的沙船,幾乎都沒辦.近階段我們搞整治,因為無證的船太多了,多了,也就成了真理,搞整治好像還沒理了.在整治中,我們攔船進行檢查,無證的攝個相做個筆錄,發個<<交通違法行為事先告知書>>就放他走.處領導準備從中選幾條進行處罰.請問這樣做可以嗎?

熱心網友

可以!我是港航監管局的,我認為可以在取證工作完成后,對案件違法性質做一下分析,擇其主要違法事實,并參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