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澳大利亞悉尼S銀行擬憑香港B銀行開立的以S銀行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向D客戶提供100萬美元的信貸。S銀行因缺少B銀行的印鑒本,便去B銀行悉尼分行核對。盡管在核對過程中雙方還有爭議,但畢竟在信用證簽注了“印鑒相符,B銀行”的字樣,落款是B銀行分行的兩位職員的簽字。然后,S銀行憑持有的B銀行悉尼分行的印鑒本核對了該兩位職員的簽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戶從S銀行取得了100萬美元。不久,S銀行為信用證的一些小修改和B銀行聯系時,B銀行否認曾經開立過此證,并表示對該信用證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S銀行要求憑信用證支取100萬美元遭到B銀行的拒付。B銀行聲稱該信用證是偽造的,而且信用證上某些內容也足以引起S銀行的警覺。S銀行反駁稱,印鑒經核對相符,說明信用證是真實的,為此B銀行應對該證負責。2. 案例: 我國某貿易公司從英國購進一批易燃液體化工原料,買方收到貨后發現有少數包裝不良導致輕微滲漏現象,但未及時采取補救和防止損失擴大的積極措施,致使貨物入庫后滲漏日益嚴重,從而引起自燃火災。事后,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其全部損失,賣方拒賠,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試分析此案。3. 案例: A與B談判,愿以1萬美元價格將某貨物賣給B,B將此事主動告訴C,C到A處付款取物,A不愿將貨物賣給C。A與C發生爭議,此案如何處理?
熱心網友
答案例一:根據ICC500條款,這備用信用證有效。原因:按銀行慣例,確定信用證的真偽的有效方法,是通過具有代理關系的銀行核對印鑒可以確認信用證的真偽,那么通過開證行的分行核對印鑒當然可以確認信用證的真偽了。對于受益人來說,因不知道該信用證是偽造的而把開證行的信用證當成是真實的,是合情合理的。所以開證對該信用證承擔完全責任。答案例二:跟單信用證一經結匯,即貨物主權已經易主,所以一切該貨物的全部事宜歸貨物新主人處理。答案例二:買賣交易本是公平、自主和自由的交易原則進行的(國際商法總義第一章),沒有強買和強賣的行為;A貨物主是有絕對行使此原則的權利。
熱心網友
案例一 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銀行外匯擔保業務,兩者都是為了擔保申請人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并非為了支付,通常只起信用保證作用,如果申請人如約履行了自己的責任,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失去了作用,所以往往是備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