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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貸款的手續辦理農業貸款的基本程序為:(1)提出貸款申請。凡要求取得農業貸款的單位(或個人),首先要按規定格式向當地銀行自愿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向銀行說明使用貸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和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經濟情況資料。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還需按規定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2)貸款審查和審批、發放。銀行受理借款申請后,組織借貸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借款項目和借款單位進行考察、審查,對貸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的評估論證。審查、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生產經營管理能力、是否參加了必要的財產保險等。生產經營項目的合法性,即經營是否取得合法資格,有無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要求等。項目的資金、物資、技術情況,即生產建設及正常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能源、物資是否落實,技術是否過關、是否先進適用,自有資金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預測經濟效益是否能達到預期生產能力,產品質量是否穩定可靠,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渠道是否穩定,能否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根據考查結論意見和信貸資金情況進行審批、決策,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等,并辦理審批手續。同意發放后,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書、代理款協議書和借款契約等。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確定分次貸款的日期、金額和用途,辦理借款手續。(3)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后,銀行信貸人員要經常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戶應予積極配合,有條件的借戶應定期向開戶行報送與貸款項目有關的財務、統計、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表和資料。貸款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戶的經營管理情況和貸款的使用效果。(4)貸款的償還。銀行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收回貸款,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戶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借戶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金、支付貸款利息,借戶暫時無力歸還貸款,需要延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天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貸款延期的條件是: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又無其他還款資金來源;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嚴重,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由于其他客觀原因,經過努力仍無力歸還的。抵押貸款不準延期;提保貸款延期,須經擔保單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內繼續擔保。銀行接到借戶延期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查,確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戶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新的期限進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5)貸款分析、總結貸款歸還之后,銀行要對貸款的發放、使用、管理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以便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搞好農業貸款管理。借戶應協助銀行做好這項工作。與銀行經常保持借貸關系的貸款大戶,應建立經濟檔案,記錄歷年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及貸款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二、農業銀行農業貸款的對象、種類和期限1。農業貸款的對象。農村中從事農業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都是農業貸款的對象。具體有以下幾種:國營農業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華僑、勞改、農機、氣象、解放軍總后勤部、國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國營農林牧漁場;國營農辦工業、商業、物資供銷、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采礦業、農機修造業等企業;各種農業的企業集團、租賃企業、股份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從事農、林、牧、副、漁業以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形式、各種規模的經濟聯合體。農戶。包括農業承包戶、自營戶和從事衣、林、牧、副、漁、工商業經營的農村居民。農村信用合作社。2。農業貸款對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借款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工商、交通運輸、建筑等企業,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有營業執照。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借款單位(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有合法證明,并自愿向所在地農業營業機構提出借款申請。(2)借款單位(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規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3)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各種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商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有明確的債券清償規定。(4)借款單位(個人)應具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合作經濟組織(個人)的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個人)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必要時要參加社會保險。(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查;井按照規定向銀行提供生產財務計劃、借款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除此之外,還要執行銀行的具體規定。3。農業貸款的種類和期限。(1)國營農業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此項貸款是為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周轉資金而發放的貸款,分為兩類:一類是計劃占用額內貸款。銀行按銷售資金率核定的企業年(季)度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減去國撥及自有流動資金(包括視同自有流動資金)后的差額部分,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按生產周期掌握,一般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一類是超計劃占用額貸款。也稱臨時貸款。企業由于計劃內物資提前到貨,超計劃儲備材料,產品推遲銷售,季節性商品流轉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出現資金困難,而計劃占用額內貸款已貸足,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下超過6個月。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國營農辦商業、物資供銷、水產、林產、畜產供銷企業、依照國家政策收購糧食、棉花、油料、水產品、畜產品、黃紅麻和天然橡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購大宗農副產品所需的資金,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欽期限按商品流轉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票據貼現。持有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企業,流動資金發生周轉困難時,可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貼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科技開發貸款。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農業科研單位,在仿制、消化新技術、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的過程中,可申請此項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大修理基金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進行固定資產大修理和小型技術改造,已經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出現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計劃提取額度內,申請大修理基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國營農業種養業投資性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立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興辦以種養業不依托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體系的設備、機械購置,建筑、勞務開支;為增強農業后勁,改變生產條件而增加基礎設施、農業機械化設備添置、更新以及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所需要的資金,可使用此項貸款。貸款期限根據企業綜合還款能力確定,一般2-7年,多年生林木最長不超過15年。技術改造貸款。國營農業辦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所需添置、更新設備及其有關聯的擴建、改建工程的資金需要,使用各種貸款。國營農業技術改造貸款具體分為一般技術改造貸款、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和技術改造貼息貸款。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一般為1-5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單項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小型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基本建設貸款。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由國家支持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需要,使用這種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下超過5年。(2)合作農業貸款。生產費用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從事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和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資金不足的短期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生產設備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興修農田水利、購置農業機械等設備資金不足的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農業開發性貸款,用于農村集體和農戶從事農村資源開發與治理,改善生產基本條件資金不足的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農業、牧業、漁業一般為2-3年,最長不超過5年;林業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農業專項貸款。用于國家或地方扶持某些地區發展農業生產的特殊需要,或推廣應用某些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措施,或發展某些名特優新農產品的資金需要的有專門用途的貸款。如:為支持全國重點貧困縣開發經濟,發展商品生產,解決群眾溫飽問題而發放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為支持農業區域性開發設方的土地治理與開發貸款;為支持向大中城市提供肉、禽、蛋、奶、菜等副食品基地建設,豐富居民"菜藍子"而設立的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專項代款、以及林業專項貸款、噴灌專項貼息貸款等多項專項貸款。三、申請農業銀行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的手續企業向農業銀行申請工業固定資產貸款,必須有以下手續:1、經有權機關批準立項的各項批文;2、已在或愿意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落實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3、有符合規定的財產抵押和擔保措施,以及參加財產保險的證明文件。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發放的手續:1、已在開戶銀行存入了規定比例的貨幣資金;2、貸款項目經有權單位批準下達的開工通知;3、借款單位和開戶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4、款單位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規定提出用款計劃;5、落實貸款項目的信貸管理人員。貸款發放以后,借款單位要按期向銀行報送有關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財務。統計報表和資料,緩建項目須經有權機關下發準建許可證,方能重新審批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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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貸款的基本程序為:(1)提出貸款申請。凡要求取得農業貸款的單位(或個人),首先要按規定格式向當地銀行自愿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向銀行說明使用貸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和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經濟情況資料。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還需按規定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2)貸款審查和審批、發放。銀行受理借款申請后,組織借貸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借款項目和借款單位進行考察、審查,對貸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的評估論證。審查、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生產經營管理能力、是否參加了必要的財產保險等。生產經營項目的合法性,即經營是否取得合法資格,有無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要求等。項目的資金、物資、技術情況,即生產建設及正常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能源、物資是否落實,技術是否過關、是否先進適用,自有資金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預測經濟效益是否能達到預期生產能力,產品質量是否穩定可靠,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渠道是否穩定,能否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根據考查結論意見和信貸資金情況進行審批、決策,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等,并辦理審批手續。同意發放后,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書、代理款協議書和借款契約等。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確定分次貸款的日期、金額和用途,辦理借款手續。(3)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后,銀行信貸人員要經常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戶應予積極配合,有條件的借戶應定期向開戶行報送與貸款項目有關的財務、統計、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表和資料。貸款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戶的經營管理情況和貸款的使用效果。(4)貸款的償還。銀行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收回貸款,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戶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借戶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金、支付貸款利息,借戶暫時無力歸還貸款,需要延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天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貸款延期的條件是: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又無其他還款資金來源;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嚴重,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由于其他客觀原因,經過努力仍無力歸還的。抵押貸款不準延期;提保貸款延期,須經擔保單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內繼續擔保。銀行接到借戶延期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查,確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戶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新的期限進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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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銀行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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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貸款的基本程序為:(1)提出貸款申請。凡要求取得農業貸款的單位(或個人),首先要按規定格式向當地銀行自愿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向銀行說明使用貸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和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經濟情況資料。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還需按規定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2)貸款審查和審批、發放。銀行受理借款申請后,組織借貸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借款項目和借款單位進行考察、審查,對貸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的評估論證。審查、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生產經營管理能力、是否參加了必要的財產保險等。生產經營項目的合法性,即經營是否取得合法資格,有無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要求等。項目的資金、物資、技術情況,即生產建設及正常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能源、物資是否落實,技術是否過關、是否先進適用,自有資金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預測經濟效益是否能達到預期生產能力,產品質量是否穩定可靠,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渠道是否穩定,能否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根據考查結論意見和信貸資金情況進行審批、決策,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等,并辦理審批手續。同意發放后,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書、代理款協議書和借款契約等。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確定分次貸款的日期、金額和用途,辦理借款手續。(3)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后,銀行信貸人員要經常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戶應予積極配合,有條件的借戶應定期向開戶行報送與貸款項目有關的財務、統計、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表和資料。貸款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戶的經營管理情況和貸款的使用效果。(4)貸款的償還。銀行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收回貸款,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戶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借戶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金、支付貸款利息,借戶暫時無力歸還貸款,需要延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天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貸款延期的條件是: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又無其他還款資金來源;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嚴重,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由于其他客觀原因,經過努力仍無力歸還的。抵押貸款不準延期;提保貸款延期,須經擔保單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內繼續擔保。銀行接到借戶延期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查,確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戶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新的期限進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5)貸款分析、總結貸款歸還之后,銀行要對貸款的發放、使用、管理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以便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搞好農業貸款管理。借戶應協助銀行做好這項工作。與銀行經常保持借貸關系的貸款大戶,應建立經濟檔案,記錄歷年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及貸款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二、農業銀行農業貸款的對象、種類和期限1。農業貸款的對象。農村中從事農業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都是農業貸款的對象。具體有以下幾種:國營農業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華僑、勞改、農機、氣象、解放軍總后勤部、國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國營農林牧漁場;國營農辦工業、商業、物資供銷、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采礦業、農機修造業等企業;各種農業的企業集團、租賃企業、股份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從事農、林、牧、副、漁業以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形式、各種規模的經濟聯合體。農戶。包括農業承包戶、自營戶和從事衣、林、牧、副、漁、工商業經營的農村居民。農村信用合作社。2。農業貸款對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借款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工商、交通運輸、建筑等企業,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有營業執照。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借款單位(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有合法證明,并自愿向所在地農業營業機構提出借款申請。(2)借款單位(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規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3)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各種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商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有明確的債券清償規定。(4)借款單位(個人)應具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合作經濟組織(個人)的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個人)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必要時要參加社會保險。(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查;井按照規定向銀行提供生產財務計劃、借款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除此之外,還要執行銀行的具體規定。3。農業貸款的種類和期限。(1)國營農業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此項貸款是為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周轉資金而發放的貸款,分為兩類:一類是計劃占用額內貸款。銀行按銷售資金率核定的企業年(季)度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減去國撥及自有流動資金(包括視同自有流動資金)后的差額部分,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按生產周期掌握,一般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一類是超計劃占用額貸款。也稱臨時貸款。企業由于計劃內物資提前到貨,超計劃儲備材料,產品推遲銷售,季節性商品流轉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出現資金困難,而計劃占用額內貸款已貸足,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下超過6個月。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國營農辦商業、物資供銷、水產、林產、畜產供銷企業、依照國家政策收購糧食、棉花、油料、水產品、畜產品、黃紅麻和天然橡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購大宗農副產品所需的資金,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欽期限按商品流轉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票據貼現。持有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企業,流動資金發生周轉困難時,可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貼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科技開發貸款。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農業科研單位,在仿制、消化新技術、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的過程中,可申請此項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大修理基金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進行固定資產大修理和小型技術改造,已經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出現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計劃提取額度內,申請大修理基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國營農業種養業投資性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立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興辦以種養業不依托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體系的設備、機械購置,建筑、勞務開支;為增強農業后勁,改變生產條件而增加基礎設施、農業機械化設備添置、更新以及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所需要的資金,可使用此項貸款。貸款期限根據企業綜合還款能力確定,一般2-7年,多年生林木最長不超過15年。技術改造貸款。國營農業辦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所需添置、更新設備及其有關聯的擴建、改建工程的資金需要,使用各種貸款。國營農業技術改造貸款具體分為一般技術改造貸款、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和技術改造貼息貸款。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一般為1-5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單項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小型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基本建設貸款。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由國家支持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需要,使用這種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下超過5年。(2)合作農業貸款。生產費用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從事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和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資金不足的短期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生產設備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興修農田水利、購置農業機械等設備資金不足的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農業開發性貸款,用于農村集體和農戶從事農村資源開發與治理,改善生產基本條件資金不足的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農業、牧業、漁業一般為2-3年,最長不超過5年;林業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農業專項貸款。用于國家或地方扶持某些地區發展農業生產的特殊需要,或推廣應用某些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措施,或發展某些名特優新農產品的資金需要的有專門用途的貸款。如:為支持全國重點貧困縣開發經濟,發展商品生產,解決群眾溫飽問題而發放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為支持農業區域性開發設方的土地治理與開發貸款;為支持向大中城市提供肉、禽、蛋、奶、菜等副食品基地建設,豐富居民"菜藍子"而設立的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專項代款、以及林業專項貸款、噴灌專項貼息貸款等多項專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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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貸款的手續辦理農業貸款的基本程序為:(1)提出貸款申請。凡要求取得農業貸款的單位(或個人),首先要按規定格式向當地銀行自愿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向銀行說明使用貸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和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經濟情況資料。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還需按規定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2)貸款審查和審批、發放。銀行受理借款申請后,組織借貸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借款項目和借款單位進行考察、審查,對貸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的評估論證。審查、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生產經營管理能力、是否參加了必要的財產保險等。生產經營項目的合法性,即經營是否取得合法資格,有無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要求等。項目的資金、物資、技術情況,即生產建設及正常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能源、物資是否落實,技術是否過關、是否先進適用,自有資金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預測經濟效益是否能達到預期生產能力,產品質量是否穩定可靠,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渠道是否穩定,能否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根據考查結論意見和信貸資金情況進行審批、決策,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等,并辦理審批手續。同意發放后,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書、代理款協議書和借款契約等。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確定分次貸款的日期、金額和用途,辦理借款手續。(3)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后,銀行信貸人員要經常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戶應予積極配合,有條件的借戶應定期向開戶行報送與貸款項目有關的財務、統計、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表和資料。貸款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戶的經營管理情況和貸款的使用效果。(4)貸款的償還。銀行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收回貸款,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戶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借戶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金、支付貸款利息,借戶暫時無力歸還貸款,需要延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天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貸款延期的條件是: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又無其他還款資金來源;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嚴重,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由于其他客觀原因,經過努力仍無力歸還的。抵押貸款不準延期;提保貸款延期,須經擔保單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內繼續擔保。銀行接到借戶延期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查,確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戶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新的期限進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5)貸款分析、總結貸款歸還之后,銀行要對貸款的發放、使用、管理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以便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搞好農業貸款管理。借戶應協助銀行做好這項工作。與銀行經常保持借貸關系的貸款大戶,應建立經濟檔案,記錄歷年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及貸款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二、農業銀行農業貸款的對象、種類和期限1。農業貸款的對象。農村中從事農業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都是農業貸款的對象。具體有以下幾種:國營農業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華僑、勞改、農機、氣象、解放軍總后勤部、國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國營農林牧漁場;國營農辦工業、商業、物資供銷、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采礦業、農機修造業等企業;各種農業的企業集團、租賃企業、股份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從事農、林、牧、副、漁業以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形式、各種規模的經濟聯合體。農戶。包括農業承包戶、自營戶和從事衣、林、牧、副、漁、工商業經營的農村居民。農村信用合作社。2。農業貸款對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借款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工商、交通運輸、建筑等企業,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有營業執照。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借款單位(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有合法證明,并自愿向所在地農業營業機構提出借款申請。(2)借款單位(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規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3)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各種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商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有明確的債券清償規定。(4)借款單位(個人)應具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合作經濟組織(個人)的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個人)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必要時要參加社會保險。(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查;井按照規定向銀行提供生產財務計劃、借款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除此之外,還要執行銀行的具體規定。3。農業貸款的種類和期限。(1)國營農業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此項貸款是為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周轉資金而發放的貸款,分為兩類:一類是計劃占用額內貸款。銀行按銷售資金率核定的企業年(季)度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減去國撥及自有流動資金(包括視同自有流動資金)后的差額部分,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按生產周期掌握,一般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一類是超計劃占用額貸款。也稱臨時貸款。企業由于計劃內物資提前到貨,超計劃儲備材料,產品推遲銷售,季節性商品流轉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出現資金困難,而計劃占用額內貸款已貸足,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下超過6個月。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國營農辦商業、物資供銷、水產、林產、畜產供銷企業、依照國家政策收購糧食、棉花、油料、水產品、畜產品、黃紅麻和天然橡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購大宗農副產品所需的資金,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欽期限按商品流轉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票據貼現。持有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企業,流動資金發生周轉困難時,可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貼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科技開發貸款。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農業科研單位,在仿制、消化新技術、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的過程中,可申請此項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大修理基金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進行固定資產大修理和小型技術改造,已經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出現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計劃提取額度內,申請大修理基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國營農業種養業投資性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立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興辦以種養業不依托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體系的設備、機械購置,建筑、勞務開支;為增強農業后勁,改變生產條件而增加基礎設施、農業機械化設備添置、更新以及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所需要的資金,可使用此項貸款。貸款期限根據企業綜合還款能力確定,一般2-7年,多年生林木最長不超過15年。技術改造貸款。國營農業辦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所需添置、更新設備及其有關聯的擴建、改建工程的資金需要,使用各種貸款。國營農業技術改造貸款具體分為一般技術改造貸款、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和技術改造貼息貸款。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一般為1-5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單項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小型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基本建設貸款。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由國家支持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需要,使用這種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下超過5年。(2)合作農業貸款。生產費用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從事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和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資金不足的短期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生產設備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興修農田水利、購置農業機械等設備資金不足的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農業開發性貸款,用于農村集體和農戶從事農村資源開發與治理,改善生產基本條件資金不足的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農業、牧業、漁業一般為2-3年,最長不超過5年;林業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農業專項貸款。用于國家或地方扶持某些地區發展農業生產的特殊需要,或推廣應用某些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措施,或發展某些名特優新農產品的資金需要的有專門用途的貸款。如:為支持全國重點貧困縣開發經濟,發展商品生產,解決群眾溫飽問題而發放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為支持農業區域性開發設方的土地治理與開發貸款;為支持向大中城市提供肉、禽、蛋、奶、菜等副食品基地建設,豐富居民"菜藍子"而設立的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專項代款、以及林業專項貸款、噴灌專項貼息貸款等多項專項貸款。三、申請農業銀行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的手續企業向農業銀行申請工業固定資產貸款,必須有以下手續:1、經有權機關批準立項的各項批文;2、已在或愿意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落實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3、有符合規定的財產抵押和擔保措施,以及參加財產保險的證明文件。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發放的手續:1、已在開戶銀行存入了規定比例的貨幣資金;2、貸款項目經有權單位批準下達的開工通知;3、借款單位和開戶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4、款單位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規定提出用款計劃;5、落實貸款項目的信貸管理人員。貸款發放以后,借款單位要按期向銀行報送有關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財務。統計報表和資料,緩建項目須經有權機關下發準建許可證,方能重新審批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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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貸款的手續辦理農業貸款的基本程序為:(1)提出貸款申請。凡要求取得農業貸款的單位(或個人),首先要按規定格式向當地銀行自愿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向銀行說明使用貸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和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經濟情況資料。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還需按規定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2)貸款審查和審批、發放。銀行受理借款申請后,組織借貸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借款項目和借款單位進行考察、審查,對貸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的評估論證。審查、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生產經營管理能力、是否參加了必要的財產保險等。生產經營項目的合法性,即經營是否取得合法資格,有無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要求等。項目的資金、物資、技術情況,即生產建設及正常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能源、物資是否落實,技術是否過關、是否先進適用,自有資金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預測經濟效益是否能達到預期生產能力,產品質量是否穩定可靠,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渠道是否穩定,能否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根據考查結論意見和信貸資金情況進行審批、決策,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等,并辦理審批手續。同意發放后,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書、代理款協議書和借款契約等。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確定分次貸款的日期、金額和用途,辦理借款手續。(3)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后,銀行信貸人員要經常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戶應予積極配合,有條件的借戶應定期向開戶行報送與貸款項目有關的財務、統計、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表和資料。貸款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戶的經營管理情況和貸款的使用效果。(4)貸款的償還。銀行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收回貸款,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戶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借戶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金、支付貸款利息,借戶暫時無力歸還貸款,需要延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天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貸款延期的條件是: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又無其他還款資金來源;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嚴重,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由于其他客觀原因,經過努力仍無力歸還的。抵押貸款不準延期;提保貸款延期,須經擔保單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內繼續擔保。銀行接到借戶延期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查,確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戶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新的期限進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5)貸款分析、總結貸款歸還之后,銀行要對貸款的發放、使用、管理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以便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搞好農業貸款管理。借戶應協助銀行做好這項工作。與銀行經常保持借貸關系的貸款大戶,應建立經濟檔案,記錄歷年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及貸款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二、農業銀行農業貸款的對象、種類和期限1。農業貸款的對象。農村中從事農業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都是農業貸款的對象。具體有以下幾種:國營農業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華僑、勞改、農機、氣象、解放軍總后勤部、國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國營農林牧漁場;國營農辦工業、商業、物資供銷、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采礦業、農機修造業等企業;各種農業的企業集團、租賃企業、股份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從事農、林、牧、副、漁業以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形式、各種規模的經濟聯合體。農戶。包括農業承包戶、自營戶和從事衣、林、牧、副、漁、工商業經營的農村居民。農村信用合作社。2。農業貸款對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借款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工商、交通運輸、建筑等企業,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有營業執照。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借款單位(個人)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有合法證明,并自愿向所在地農業營業機構提出借款申請。(2)借款單位(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規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3)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各種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商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有明確的債券清償規定。(4)借款單位(個人)應具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合作經濟組織(個人)的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個人)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必要時要參加社會保險。(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查;井按照規定向銀行提供生產財務計劃、借款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除此之外,還要執行銀行的具體規定。3。農業貸款的種類和期限。(1)國營農業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此項貸款是為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周轉資金而發放的貸款,分為兩類:一類是計劃占用額內貸款。銀行按銷售資金率核定的企業年(季)度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減去國撥及自有流動資金(包括視同自有流動資金)后的差額部分,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按生產周期掌握,一般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一類是超計劃占用額貸款。也稱臨時貸款。企業由于計劃內物資提前到貨,超計劃儲備材料,產品推遲銷售,季節性商品流轉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出現資金困難,而計劃占用額內貸款已貸足,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下超過6個月。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國營農辦商業、物資供銷、水產、林產、畜產供銷企業、依照國家政策收購糧食、棉花、油料、水產品、畜產品、黃紅麻和天然橡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購大宗農副產品所需的資金,可使用這種貸款。貸欽期限按商品流轉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票據貼現。持有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企業,流動資金發生周轉困難時,可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貼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科技開發貸款。國營農業企業、農辦工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農業科研單位,在仿制、消化新技術、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的過程中,可申請此項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大修理基金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進行固定資產大修理和小型技術改造,已經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出現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計劃提取額度內,申請大修理基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國營農業種養業投資性貸款。國營農業企業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立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興辦以種養業不依托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體系的設備、機械購置,建筑、勞務開支;為增強農業后勁,改變生產條件而增加基礎設施、農業機械化設備添置、更新以及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所需要的資金,可使用此項貸款。貸款期限根據企業綜合還款能力確定,一般2-7年,多年生林木最長不超過15年。技術改造貸款。國營農業辦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所需添置、更新設備及其有關聯的擴建、改建工程的資金需要,使用各種貸款。國營農業技術改造貸款具體分為一般技術改造貸款、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和技術改造貼息貸款。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一般為1-5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單項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小型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基本建設貸款。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由國家支持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需要,使用這種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下超過5年。(2)合作農業貸款。生產費用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從事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和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資金不足的短期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生產設備貸款。用于幫助農村集體和農戶解決興修農田水利、購置農業機械等設備資金不足的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農業開發性貸款,用于農村集體和農戶從事農村資源開發與治理,改善生產基本條件資金不足的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農業、牧業、漁業一般為2-3年,最長不超過5年;林業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農業專項貸款。用于國家或地方扶持某些地區發展農業生產的特殊需要,或推廣應用某些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措施,或發展某些名特優新農產品的資金需要的有專門用途的貸款。如:為支持全國重點貧困縣開發經濟,發展商品生產,解決群眾溫飽問題而發放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為支持農業區域性開發設方的土地治理與開發貸款;為支持向大中城市提供肉、禽、蛋、奶、菜等副食品基地建設,豐富居民"菜藍子"而設立的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專項代款、以及林業專項貸款、噴灌專項貼息貸款等多項專項貸款。三、申請農業銀行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的手續企業向農業銀行申請工業固定資產貸款,必須有以下手續:1、經有權機關批準立項的各項批文;2、已在或愿意在農業銀行開立帳戶;落實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3、有符合規定的財產抵押和擔保措施,以及參加財產保險的證明文件。工業固定資產貸款發放的手續:1、已在開戶銀行存入了規定比例的貨幣資金;2、貸款項目經有權單位批準下達的開工通知;3、借款單位和開戶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4、款單位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規定提出用款計劃;5、落實貸款項目的信貸管理人員。貸款發放以后,借款單位要按期向銀行報送有關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財務。統計報表和資料,緩建項目須經有權機關下發準建許可證,方能重新審批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