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寫些關于勞動合同的條約!如果在合同時間內不干了會怎么樣啊?還有就是勞動合同的時間怎么定的,是自己定的嗎,還是公司定的啊,如果合同滿了那個人把公司的機密拿出去,會怎么樣啊?請詳細談談?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訂立,但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否則合同無效。如果涉及商業秘密,雙方可以約定保密事項,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好幾種情況,要看具體情況才能認定雙方的責任: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在第1、3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承擔責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另外,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情況復雜,建議委托律師代為起草一份勞動合同。。
熱心網友
勞動合同格式及條款大同小異,可能會出現因工作性質不同而略作改動的情況。在合同期內不干了,屬于違約行為,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會有懲罰違約行為的條款或規定,其主要表現在違約者需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數額不等)。勞動合同的期限按規定是由簽約雙方協商,但現在普遍的做法是,期限長短由用人單位決定。至于如果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把公司機密拿出去的問題,企業或法律同樣有制裁措施,比如: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會對有可能接觸企業機密的人員要求簽訂附加的保密協議,在合同中添加限制競業條款(即犁開企業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近似的工作等),一旦出現勞動者泄密事件,企業會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追究泄密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