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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股票發行: 英國企業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或者采取對非特定公眾普遍發行的方式,或者采取對少數特定公眾分別發行的方式。 (1)公開發行與公開讓售。向社會大眾普遍發行是英國很多公司發行股票最常用的辦法,大體說來,這種方法可分為兩種形式。 1)公開發行。公開發行指發行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發行廣告,宣布該公司愿以某一價格發行若干數量的股票。投資者在對其公開說明書加以審查和分析,認為滿意后即可在申購停止期前申請認購。在很多情形下,股票發行通常由證券商提供包銷。2)公開讓售。當某一企業轉變為大眾公司時,通常由其原有的重要股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布愿以一定價格公開讓售其股票。在實際業務中,最常見的方法是由發行商等證券中介人全部予以承購,然后再按同一方式轉售給投資大眾。從申請人的角度看,公開讓售與公開發行幾乎無甚區別,從發行公司來看,公開發行主要在籌措新資金,公開讓售則主要在謀求股權的分散。不過在進行公開讓售股權時,發行公司也可同時發行若干新股票售與發行商,以便轉售,從而達到籌措新資本的目的,就發行費用而言,已上市公司進行公開讓售,其費用與公開發行方式大致相近,但如公開發行的數量很小,其費用有時可高至發行收入的13%以上。 (2)私募銷售。股票的私募指由證券經紀商安排,將股票售予經紀商的顧客(多數為團體投資者),或其有聯系的投資者,而非公開售予社會大眾的銷售方法。小型公司首次參加股票交易大都采用這種方法。由于小額投資者不易買到此類股票,故證券交易所規定,發行公司應提出相當比例交由交易所自營商售予一般投資者。這種發行的成本較公開發行及公開讓售為低。 (3)引進方式。它由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準許其股票參加交易的請示經該所核準后,即可隨時上市參加交易。這種方法的目的不在于籌措新資金,而在于便利發行公司以后為籌集新資本而繼續發行股票。 (4)召標發行。在召標發行的方式下,發行公司除提出公開說明書外,并由發行商宣布最低底價,然后邀請特定投資人(多為團體投資者)以不低于底價的價格參加投標,由于互相競爭的關系,其價格可能接近預期的市場價格而對發行公司有利,這種方法表面上看是一種好方法,但因其非公開發行,計算標價又較困難,因此在市場上尚未流行。 (5)對舊股本發行新股票。股票已上市的公司發行股票,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給現有股東以認購新股的權利。在此種方法下,舊股東可以比市價低的價格購入新股票,而發行公司只要依股本名冊發出通知即可,不必支付印花稅及中介人的費用,因此發行成本較低。因為這種方法對舊股東及發行公司均有利,所以許多股票已上市而經營情況良好的公司都用這種方法來籌措新資金。 據統計,英國一般公司發行股票時,以采用對舊股東發行新股票的次數最多,金額也最大;利用私人銷售及交易所介紹的方式次之;利用公開發行及公開讓售發行的次數及籌得的資金總額不高,只是每次平均發行的金額較大而已。 股票發行的機構: 英國股票發行市場沒有正式的組織,也無具體的集合場所。其業務多經過許多證券商及金融機構的通力合作進行。在英國的股票發行市場上,參與股票發行的機構主要有以下四種。 (1)證券銀行。在證券銀行中,有歷史悠久的證券銀行與二次大戰后設立的新證券銀行兩種,舊證券銀行在以前英國海外證券投資興盛時代,都與外國資本市場有緊密聯系,在倫敦市場專門承辦所謂“金邊證券”的發行也承辦國內外鐵路債券、股票等優良而確實的高股證券的發行承銷,同時也兼營票據承兌業務。自從一次大戰以來,尤其自1931年英國對外投資銳減以來,他們轉向國內產業,承辦大量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新證券銀行是戰后設立的,主要承辦國內證券的發行業務,這些證券銀行設有發行業者協會。 (2)信托及金融公司。信托及金融公司屬投資性證券的發行機構,他們具有某種程度的發行信用,承辦僅次于“金邊債券”的優良證券的系列,大多數也參與證券金融,并與特定產業具有特殊關系,發行業者的職能涉及多方面,尤其具有兩項重要任務:1。對發行條件尤其對發行價格提供建議;2。是借助承銷保證以確保募集金額。投資性證券的發行機構,承辦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發行,他們隨事業的發起而組成小型的發起人團,這類發起人通常屬個人,具體說,發行業者設有辦理發行業務的常設機構,在承銷證券上,有與投資人利害與共的責任感。 (3)股票經紀商。股票經紀商分散在全國各都市,而直接連于投資人;由于在股票投資觀念非常普及的英國,投資人對于自身財產的運用,早就有向經紀商洽談的習慣,所以,此類身為大眾投資顧問的股票經紀商,在英國形成了證券分銷機構的一個環節,占有重要地位。 (4)倫敦證券交易所。它在股票的發行市場中擔負著重要的任務。英國沒有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發行公司須將其公開說明書及其它證件交付倫敦證券交易所予以審核,經該所認可后才能在兩家以上的倫敦重要報刊上公開刊登(每家至少刊登2天)。股票發行的價格經公司及發行商號決定后,尚須向該所申請準許其報價,核準后方能參加交易。因此,不僅倫敦證券交易所的經紀商積極參加各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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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司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本國公司股票發行: 英國企業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或者采取對非特定公眾普遍發行的方式,或者采取對少數特定公眾分別發行的方式。 (1)公開發行與公開讓售。向社會大眾普遍發行是英國很多公司發行股票最常用的辦法,大體說來,這種方法可分為兩種形式。 1)公開發行。公開發行指發行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發行廣告,宣布該公司愿以某一價格發行若干數量的股票。投資者在對其公開說明書加以審查和分析,認為滿意后即可在申購停止期前申請認購。在很多情形下,股票發行通常由證券商提供包銷。2)公開讓售。當某一企業轉變為大眾公司時,通常由其原有的重要股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布愿以一定價格公開讓售其股票。在實際業務中,最常見的方法是由發行商等證券中介人全部予以承購,然后再按同一方式轉售給投資大眾。從申請人的角度看,公開讓售與公開發行幾乎無甚區別,從發行公司來看,公開發行主要在籌措新資金,公開讓售則主要在謀求股權的分散。不過在進行公開讓售股權時,發行公司也可同時發行若干新股票售與發行商,以便轉售,從而達到籌措新資本的目的,就發行費用而言,已上市公司進行公開讓售,其費用與公開發行方式大致相近,但如公開發行的數量很小,其費用有時可高至發行收入的13%以上。 (2)私募銷售。股票的私募指由證券經紀商安排,將股票售予經紀商的顧客(多數為團體投資者),或其有聯系的投資者,而非公開售予社會大眾的銷售方法。小型公司首次參加股票交易大都采用這種方法。由于小額投資者不易買到此類股票,故證券交易所規定,發行公司應提出相當比例交由交易所自營商售予一般投資者。這種發行的成本較公開發行及公開讓售為低。 (3)引進方式。它由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準許其股票參加交易的請示經該所核準后,即可隨時上市參加交易。這種方法的目的不在于籌措新資金,而在于便利發行公司以后為籌集新資本而繼續發行股票。 (4)召標發行。在召標發行的方式下,發行公司除提出公開說明書外,并由發行商宣布最低底價,然后邀請特定投資人(多為團體投資者)以不低于底價的價格參加投標,由于互相競爭的關系,其價格可能接近預期的市場價格而對發行公司有利,這種方法表面上看是一種好方法,但因其非公開發行,計算標價又較困難,因此在市場上尚未流行。 (5)對舊股本發行新股票。股票已上市的公司發行股票,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給現有股東以認購新股的權利。在此種方法下,舊股東可以比市價低的價格購入新股票,而發行公司只要依股本名冊發出通知即可,不必支付印花稅及中介人的費用,因此發行成本較低。因為這種方法對舊股東及發行公司均有利,所以許多股票已上市而經營情況良好的公司都用這種方法來籌措新資金。 據統計,英國一般公司發行股票時,以采用對舊股東發行新股票的次數最多,金額也最大;利用私人銷售及交易所介紹的方式次之;利用公開發行及公開讓售發行的次數及籌得的資金總額不高,只是每次平均發行的金額較大而已。 股票發行的機構: 英國股票發行市場沒有正式的組織,也無具體的集合場所。其業務多經過許多證券商及金融機構的通力合作進行。在英國的股票發行市場上,參與股票發行的機構主要有以下四種。 (1)證券銀行。在證券銀行中,有歷史悠久的證券銀行與二次大戰后設立的新證券銀行兩種,舊證券銀行在以前英國海外證券投資興盛時代,都與外國資本市場有緊密聯系,在倫敦市場專門承辦所謂“金邊證券”的發行也承辦國內外鐵路債券、股票等優良而確實的高股證券的發行承銷,同時也兼營票據承兌業務。自從一次大戰以來,尤其自1931年英國對外投資銳減以來,他們轉向國內產業,承辦大量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新證券銀行是戰后設立的,主要承辦國內證券的發行業務,這些證券銀行設有發行業者協會。 (2)信托及金融公司。信托及金融公司屬投資性證券的發行機構,他們具有某種程度的發行信用,承辦僅次于“金邊債券”的優良證券的系列,大多數也參與證券金融,并與特定產業具有特殊關系,發行業者的職能涉及多方面,尤其具有兩項重要任務:1。對發行條件尤其對發行價格提供建議;2。是借助承銷保證以確保募集金額。投資性證券的發行機構,承辦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發行,他們隨事業的發起而組成小型的發起人團,這類發起人通常屬個人,具體說,發行業者設有辦理發行業務的常設機構,在承銷證券上,有與投資人利害與共的責任感。 (3)股票經紀商。股票經紀商分散在全國各都市,而直接連于投資人;由于在股票投資觀念非常普及的英國,投資人對于自身財產的運用,早就有向經紀商洽談的習慣,所以,此類身為大眾投資顧問的股票經紀商,在英國形成了證券分銷機構的一個環節,占有重要地位。 (4)倫敦證券交易所。它在股票的發行市場中擔負著重要的任務。英國沒有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發行公司須將其公開說明書及其它證件交付倫敦證券交易所予以審核,經該所認可后才能在兩家以上的倫敦重要報刊上公開刊登(每家至少刊登2天)。股票發行的價格經公司及發行商號決定后,尚須向該所申請準許其報價,核準后方能參加交易。因此,不僅倫敦證券交易所的經紀商積極參加各種方式的股票的發行工作,而且該所在股票發行的管理方面也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外國公司股票的發行上市: (1)存托憑證方式。存托憑證是證明擁有某公司股票的可轉讓證券,對國際投資者而言,這是一種投資股市的有效方式,因為存托憑證的流動性更強,往往比相應的基本股票更易轉手。而且,它們還能被用來避免在公司本國的市場可能遇到的清算,外匯交易和外資參股等困難。 存托憑證由世界各地的公司發行,并在全球范圍內向資深的投資者(主要是金融機構)推銷。有關機構投資者業務的法規一般要求他們所持證券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正式上市發行的,因此,為了吸引機構投資者和盡可能地推銷存托憑證,最好是在享有國際聲望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 1、在倫敦證交所發行存托憑證的基本要求。倫敦證交所的《上市細則》(俗稱《黃皮書》)對于存托憑證的發行規則和條件有很嚴格的規定。概括起來,大致有如下幾條: 1)基本股票和存托憑證的發行人必須是按正當途徑成立的公司。 2)發行人必須有三年的經營紀錄,并須報送最近三年的經過獨立審計的帳目。與對發行股票的要求不同,發行說明書中的財務信息不一定要按國際會計標準編制,也不一定要匯總。 3)基本股票必須如實發行并在一家規范良好的證券交易所掛牌。 4)代表存托憑證持有者以信托方式持有股票的委托人必須是倫敦證交所認可的金融機構。 5)存托憑證的市場價值應至少是700 000英鎊,并且其中25%的證券一般應在公眾手里。實際上,證券發行量低于2500萬英鎊仍難以吸引機構投資者,因其缺乏一定的流動性。 6)證券發行人須準備一份與倫敦證交所上市條例相符的發行說明書。該說明書為潛在的投資者提供了有關該上市公司及其證券的情況。 2、發行說明書的主要內容。發行人必須按照倫敦證交所的《上市細則》要求編制發行說明書。概括地說,發行說明書應包括以下信息: 1)公司責任聲明; 2)有關存托憑證的基本股票的信息; 3)對發行人及其股本的介紹; 4)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業務的介紹; 5)證明年度帳目已被審計的聲明(包括審計師姓名); 6)最近三年的損益帳目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轉表,以及最新的年中報告; 7)對所采用的會計原則的介紹,以及對任何背離英美或國際會計標準和國際審計標準之處的說明; 8)最新帳目的審計報告全文; 9)如上一財務年度結束后已發表年中報告,該報告應列入發行說明書; 10)上一財務年度(已發表該期間經審計的年度報表或年中報告)結束后財務和經營狀況的任何實質性變化,或對此作明確否認; 11)現財務年度的最新發展和前景,或聲明自上一年度(已發表最新帳目)結束以來在財務狀況或經營前景方面沒有實質性的消極變化; 12)資本總額表; 13)任何即將開始,或可能開始的重大法律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對此作明確否認; 14)董事會成員的姓名及其職能; 15)有關董事會成員的信息,包括他們的收入總額和持有發行人股票的情況; 16)有關對公司具有控制權的投資者的情況; 17)對受托人的介紹; 18)對存托憑證的介紹; 19)就資本及各類資本的以股權所發生的變動所作備忘錄條款和發行者協會條文或相關文件的概要。 3、必須向倫敦證交所報送的主要文件; 1)證券上市發行申請,由發行單位有簽字權的負責人簽署(《上市細則》中的Schedule 3B表); 2)三份發行說明書,其中一份須由發行單位有簽字權的負責人簽署; 3)一份準予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4)如有必要,律師及其他代理人的職責權限; 5)一份公司成立證書或相關文件的影印件; 6)一份成立簡章或章程的影印件; 7)與上市說明書所列信息的階段對應的年度報表; 8)上一份年度報表發表以來的任何年中報告; 4、持續性義務: 1)將任何可能對上市證券行情產生重大影響的新發展通知倫敦證交所; 2)在財務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發表年度報表及帳目; 3)針對財務年度前6個月的年中報告必須在其對應期間結束后的4個月內發表; 4)如果國內市場要求的話,主要股東和董事會成員利益的變化; 5)證券的再發行以及公司的資本結構的變化。 (2)外國公司股票在倫敦掛牌上市。 1、上市方式: 1)引進方式。即由倫敦證交所接納上市公司的現有股票上市交易。這種方法的目的不在于籌措新資金。 2)召購方式。即將現有及新股票售給經選擇的主辦人的客戶。 3)中介人報價方式。即將現有及新股票推銷給中介人,及其他經紀人和證券交易公司,由其配置給客戶。 4)公開上市報價方式,即通常由一家證券交易公司在上市公司被倫敦證交所接納之時向社會大眾直接銷售股票。 2、上市的基本要求: 1)公司一般須有三年的經營記錄,雖然在某些情況下這三年的經營紀錄可作為例外,但須上交最近三年的匯總并經獨立審計的帳目。 2)呈報的財務信息一般須按國際會計標準或英美現行會計標準編制,并須按以上標準經獨立審計。 3)公司的經營管理應能顯示其為公司交易成敗所承擔的責任。 4)公眾所持的股份。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股本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且至少有25%的股份為社會大眾所持有。 5)有控制力的股東。倫敦證交所也要求上市的公司是一個獨立的實體,保證有控制力的股東與該公司沒有利益上的沖突。一旦發現有控制力的股東占有了公司產權的30%,該公司及其顧問必須在此事發生的早期與證券交易所商討此事。 6)上市細則或說明書。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涵蓋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向潛在投資人士介紹公司本身及其證券。 7)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3、上市說明書要求簡介,上市說明書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職責,有關上市說明書負責人,審計員和其他顧問的信息。 2)股票情況。有關正在申請中股票的信息。 3)概況,關于公司及其股本的一般介紹,包括對公司成立簡章或章程中(或在沒有公司成立簡章或章程的情況下,其他相應文件)有關股本變動和各級股票權利的簡介。 4)公司業務活動情況。公司的業務范圍情況,包括對主要業務活動的描述,并提供有關銷售額和雇員等的情況。 5)財務情況。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財政狀況和損益情況--這通常包括在最近三年的報告和帳目中以及有關公司經營資金數量和負債程度詳情的說明。 6)管理。有關公司管理階層的信息,包括各董事與公司簽訂的合同詳情及他們持有公司證券的數量。 7)目前交易和展望。有關公司最新發展和預測前景的信息。 8)其他。任何其他有助于正確掌握公司及其證券情況的信息。按要求董事會須向倫敦證交所呈交一份經所有董事簽名的信,確認上市說明書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4、應向倫敦證交所呈交的文件。上市說明書一經擬定,就應上交倫敦證交所批復,這些批復意見只對公司及其顧問透露。除了上市說明書草案以外,以下文件也應呈交倫敦證交所。 1)一份申請對上市正規要求作合理的部分廢除或放棄的信件。 2)一份來自主辦人的信,確認周轉資本充足。 3)一份公司簡章或章程,或相應文件。 4)一張提供有關每一位董事及候選董事情況的記錄卡。 5)一份確認該公司本國市場證券交易所及監管機構承認其符合交易的各項要求并同意其在倫敦申請上市的信件。 最終,所有這些文件都必須完整無缺地呈交倫敦證交所,加上一些附加項目,包括年度報告和上市說明書中所列各完整財務期間的帳目,以及一份經公證的董事會決議,正式批準進行上市申請。所有文件均須使用英語。 5、持續性的義務。與存托憑證方式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