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一是礦山開采。除小部分工作以外,主要是在井下作業,井下作業條件差,作業場所狹小、陰暗、潮濕、多變,生產環節多、過程復雜,導致災害的因素多。井下作業受到各種災害,包括頂板、水、火、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以及瓦斯、煤塵的嚴重威脅。另外,礦工大多來自農村,職工素質都比較低,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因此,每年礦山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很多,造成大量人員死亡。二是建筑施工。施工作業大多數是高空作業,危險性很大。施工出場設備和材料又多,施工場所相互交叉作業比較嚴重,事故隱患比較多。每年建筑施工發生的事故也不少。三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不論是危險物品的生產,還是危險物品的經營和儲存,從事這種工作的本身,危險性就很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影響自身的安全,而且影響周圍人群的安全,社會影響大。近幾年發生了多起這類重大、特大事故。正是出于上述考慮,針對這幾類危險性比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多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適,則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的大小、從業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從事礦山開采的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很大,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事危險物品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有的規模可能較少,僅幾個至幾十個從業人員,則可以不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較小,如紡織、電子、商場等,這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是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要根據其從業人員的規模來確定。國外一般規定,企業的雇員超過100人,要建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安全健康委員會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當于我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我國企業與國外相比,人員素質相對比較低,從業人員的數量相對比較多,從我國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出發,最后確定從業人員300人比較合適。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還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沒有統一規定。另外,《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還規定,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必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具體選用哪一種,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確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委托工程技術人員幫助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只有一種委托的關系,不是雇用或者聘用的關系。工程技術人員本身并不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員工,他只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因此,有關安全生產責任應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工程技術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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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采;建筑施工;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生產。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