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否屬于個人財產?例如:夫妻兩人一同開小賣部,為妻子買了社保(以社會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全額自費付了保險費),丈夫沒買。現兩人離婚,丈夫以當初為妻子購買社保是以共同財產支付的,要求將實際支付的保險費總金額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參與分配。請問丈夫的要求合法嗎??

熱心網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這個司法解釋實施之前,夫妻個人社會保險待遇如養老金等一般不適用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但現在,個人認為你丈夫的要求是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為支付的保險費實際上就是獲得“應當取得的養老金”的條件。不過這個丈夫做得有點太絕了。這個問題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咨詢一下。

熱心網友

不可.

熱心網友

不可以,應該是屬于個人的。怎么有這樣的丈夫,連這個都要分?

熱心網友

不可以我的個人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