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有關海外投資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最好是中央的。請高人指教!謝謝!!
熱心網友
我國目前有關海外投資保護的法律還不是很完善,沒有專門的《海外投資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但是,我國已與112個國家簽定投資保護協定“協定”保證海外投資獲得公正待遇 投資保護協定通過兩個相對標準和一個絕對標準較好地保證了投資者所能享受的待遇。前者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這兩個待遇條款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在東道國不會受到歧視性的對待,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東道國本國國民和其他第三方;后者指公正公平待遇條款,它確保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所享受的待遇至少應符合國際公認的最低標準。 “國內企業在決策海外投資時,應該把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東道國法制環境的一部分來考慮,”尚明說,“如果東道國采取歧視性措施,可以此為依據進行交涉。” 目前我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基本只適用于投資準入后的階段,而不涉及準入階段,即投資的設立和取得。但目前越來越多的投資保護協定,有將國民待遇延伸至準入階段的趨勢,這直接涉及到東道國的產業開放政策。 尚明分析,這將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產生積極影響。我國企業海外投資逐年增加,有一些投資領域往往受到東道國在準入方面的限制,與這些國家簽訂的投資保護協定中如果規定準入階段的國民待遇,可以以國際條約的形式鎖定東道國投資準入的條件和待遇,從而改善我國企業海外投資所面臨的政策法律環境。 投資者可訴諸國際仲裁 在貿易領域,解決貿易爭端一般只能依靠當地救濟或是由本國政府提交國家間的爭議解決機制,并且一般不能得到政府賠償。但投資保護協定卻為投資者提供了可以及時有效解決投資爭議的較為便捷途徑。 根據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可以直接將與東道國政府的投資爭議訴諸包括國際仲裁在內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且根據裁決直接獲得賠償。在大多數協定中,締約國已預先同意接受國際仲裁庭的管轄。 尚明建議說,我國企業如果在海外投資遇到東道國政府的不法侵害,并且不能協商解決時,將爭議提交到國際仲裁是有效的最終救濟方式。當然,企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談判、當地救濟、國際仲裁等策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權益,有的協定規定投資者一旦選擇當地法院后,就不能再提交國際仲裁了。 從現有的國際案例來看,國際仲裁中敗訴的東道國基本上都能履行仲裁庭的裁決。如果東道國拒絕執行爭議方達成的協議或拒絕執行仲裁庭做出的裁決,則違反了其國際義務,母國政府可以選擇介入,追究東道國的國際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