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中、如被告人向法庭申訴其供詞是被刑求的、不合法的請求法官不要接納為證據時請問庭上會:1. 停止審訊或聽證、為避免偏見的成立和公正而另交一法庭審理此案中案、決定該供詞是否可作呈遞作證;2. 不理會被告人的申訴、繼續審理此案;3. 同案處理;又或4. 其他方式處理其申訴?

熱心網友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會繼續審理。不過,目前,很多的法官都是說:待本庭庭后查明。

熱心網友

同案處理,若查證屬實,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并應建議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如無證據證明,供述可作為證據使用,辯解不予采信

熱心網友

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相反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的,被告人不作供述,也一樣定罪判別刑。這是通常的原則性規定。但也有沒有其他證據,僅有被告人的供述,如在集團犯罪的案件中,各被告人是分別關押的,沒有串供的可能性的,可以審慎地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因此,被告人想推翻原來的供述,僅憑是被刑訊逼供而作的供述這個理由不充分。主要看全案中有無充分證據佐證被告人的供述是屬實的。你講換審判組也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及程序,沒有法定情由審組織不得變更。是否刑訊逼供,被告人可按程序控告,原則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你所講的“不理會被告人的申訴、繼續審理此案”這里被告人在法庭上講的只是辯護意見,不能視為申訴,其辯護是否成立要綜合全案審查認定,最后決定是否采信。

熱心網友

我覺得應該是1

熱心網友

提問的情況在法院刑事審理程序中,確會時有出現,基本的結果以答案二為多.按刑訴法的原則追究刑事責任應由偵查和公訴機關舉證,而被告人要證明自己曾受到刑訊,基本上是無可能提供證據的,根據司法實踐,答案二是最普遍的現象.

熱心網友

看你是否有證據證實.如沒有法庭不會采信的,將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