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一年: 請問這是不是和勞動法中試用期最多6個月沖突第七十七條: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 請問兩個是不是重復?請各位指點迷津,小女子不勝感激!

熱心網友

國家的公務員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肯定試用期要長的多,也是為了負責,但現在只能說明立法的時候有失誤,沒有充分考慮其他立法部門.犧牲和死亡好像不是一會事吧,比如說,莫單位發生爆炸,甲為了救乙被炸死,應該算犧牲,甲干巴的被炸死,應該算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