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春節前就要生產了,但我真的再想抱養一個女孩,不知這種情況法律上有何手續?請各位支著

熱心網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周歲。被收養人、送養人、收養人符合上述規定而確定的收養關系才能成立。  在辦理收養手續時,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同時應該注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熱心網友

十分佩服你的愛心,但你已有小孩,很難再領養了。

熱心網友

不能領養。

熱心網友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年滿三十五周歲。所以如果你已經有子女,是不能作為收養人的。但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熱心網友

先到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如果符合條件,帶介紹信去民政局,民政局審查過關,帶你去孤兒院親自選孩子,事情就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