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陪審員,主要是干什么的?
熱心網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特作如下決定: 第一條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十條 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 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本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從以上決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審人員,其實質就是公民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其意義在于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人民參政議政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基本權利,保障司法公正,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意義內涵豐富,不勝枚舉。
熱心網友
理論上講,人民陪審員是中國審判制度中的另一種參與人,就是普通公民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的見證參與人。其意義在于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人民參政議政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基本權利;保障司法公正;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2005年5月1日后的人民陪審員不再是形式上的“陪”、“擺設”、“看戲”等等,已經上升到參加審理的權限,他要是坐在審判桌上,他就可以象法官一樣可以詢問原被告、可以審察各種證據、可以協助審判長維持庭審的秩序;最后在對案件的判決(合議庭)時還可以同其他法官一樣舉起他的手表示 yes或no.簡單點說,人民陪審員在法庭是法官(不能擔當審判長),出法庭是普通人,沒有工資(該職)的熱心法律人。
熱心網友
法律是有規定,如果你是要法律法規樓上說的很清楚了。如果你想問人民陪審員實際是干什么的。它的名字也說的很清楚了,人民“陪”審員。
熱心網友
監督法律的實施。
熱心網友
別看樓上的那些人說那么多說實話 我同意二樓就是看戲的 而且比看戲還要痛苦基本上 就是個擺設
熱心網友
維護法律的實施;保障人民參與國家管理;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熱心網友
看戲的
熱心網友
什么人可以當人民陪審員? 沈德詠說:“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同時,為了真正發揮陪審制度的作用,《決定》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對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過于原則,導致陪審員的產生方式在各地多種多樣,很不規范。有的地方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有的則由法院自行聘任。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做出明確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那么,已產生的人民陪審員由誰來管理呢?傳統的做法,是由法院負責管理和培訓。但鑒于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對其的管理、培訓不宜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單獨自行負責。因此《決定》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共同負責陪審員的管理和培訓。 案件當事人可要求實行陪審 根據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審判一審案件,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可以不實行。這樣的規定,隨意性較大。 為了充分、有效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決定》第二條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沈德詠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2.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3.對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為防止陪審員變相成為“編外法官”,導致陪審制失去應有的廣泛的群眾性,新的人民陪審制一改過去由法院輪流指定陪審員參與具體案件的形式,改為隨機抽取。 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長期以來,陪審員應當獲得的補助缺乏明確標準,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同時,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