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建房(500多萬)經過正式招投標,現完工,一審計部門審計后,認為:合同中補充協議有一條:乙方(承建方)承諾支持2-3萬元的教學、辦公設備或小型附屬工程建設;該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并要罰款。我們認為:乙方主動提出表示支持教育,且經費有限,建房的0.5%只是承建方的一種心意,雖我們招標文件中沒有提出這個要求(也不可能提出這樣的要求)但這一補充協議并不“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且是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并沒有另外增加協議。請教專家:該協議是“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嗎?

熱心網友

假如該補充協議是獨立的,則其并不違法。但由于該補充協議承諾的支持2-3萬元的教學、辦公設備或小型附屬工程建設,是基于建房合同的確立,而依附于工程招標合同,因此,該協議是“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

熱心網友

不符合合同的本質意思;不能避嫌。

熱心網友

嚴格來說,應當屬于背離合同實質內容,屬于贈與合同,獨立與建筑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