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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人事部/財政部 【發布文號】人薪發[1994]11號 【發布日期】1994-03-21 【生效日期】1994-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 (人薪發<1994>11號) 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如何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在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以前條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字<1985>14號)同時廢止。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布日期】1981-04-28 【生效日期】1981-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負責人就職工探親路費問題的解答(1981年4月28日) 問:職工探親路費包括哪些內容? 答:職工探親路費包括往返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途中住宿費。 問:職工探親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而另外加收的票價是否可以報銷? 答:可以憑據報銷。 問: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指的是什么交通工具? 答: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指按照當地群眾習慣使用的簡單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騎牲畜、坐獸力車、二人車(自行車帶人)、木船、擺渡等。 問:市內出租機動車輛指的是什么車輛? 答:指的是出租汽車、出租機動三輪車等機動車輛。職工探親途中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公家不給報銷。 問: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如因故必須乘坐飛機的,探親路費按什么標準報銷? 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如因故必須乘坐飛機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探親直線車船票價報銷。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職工,其報銷票價按包括硬席中鋪票在內計算。飛機票價超過車船費部分,由職工個人自理。 根據以上規定沒有超標準的往返路費應當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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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如何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在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以前條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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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路費應由所在單位負擔;如已婚的探望父母,路費在工資的30%以下的,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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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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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視情況不同給予報銷,一般以硬座火車的標準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