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補償基金的設立,對投資者來說,有一點好處,但不是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利的辦法。因為,這個基金的資金來源是新股發行時的申購資金利息,本身對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來說,是沉沒成本。我的看法是,在新股發行時,要求管理層持有一定股票期權,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行權后的股票流通可以與經營業績掛鉤,如果期間出現重大問題,可以取消該其行權權利。這樣的話,可以加大上市公司管理層的作弊成本,把管理層的利益與股票價格聯系起來,也許一定程度上能解決問題。大家以為如何?

熱心網友

其實這個問題的解決真的很難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老總被拒也許會對其他人敲敲警種但是在利益面前的鋌而走險,還是會發生的最主要的是觀念。2000年封建社會的觀念怎能在短短的幾年內改變呢素質教育,德育教育至關重要尋租行為必須徹底清除人治大于法制的現象要根除這也是個緩慢的過程

熱心網友

如果是股市監管層 持股本身就是犯法如果是公司管理層 以此能增加多大的違約成本呢 或許可行吧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