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和我姐夫系同學,今年全35歲。1996年姐夫去海外打工,1998年回國和我姐結婚, 之后又出國工作到2000年。回國后, 在滬工作并由他出資買了套居住權房.(后因我姐在外地工作為了進滬被迫寫了有他出資的證明.)。2001年生一小孩,現有我父母撫養。姐姐和我姐夫全有正式工作。今年,姐夫以性格不和為由準備起訴離婚。請問,1.如果雙方全部要小孩,判給誰?2.房子判歸誰?我姐姐有沒有份?還是給小孩?是判給姐夫,給我姐姐一半房款,還是是判給我姐姐,給姐夫一半房款。另外房子已經升值,升值的部分怎么分?姐夫出資的購房款和現在的房子價款這個關系怎么處理?怎么分法?3.他財產包括海外打工所得收入我姐能否得到部分?如果他轉移財產,我姐姐只是知道他的存款銀行名和他親屬的名字,能不能叫法院查帳凍結?還是一定要有具體的帳號才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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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一般原則是,2周歲以內的隨母親撫養;10周歲以上的征求孩子的意見,2-10歲的以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為原則確定。并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所以,2001年的孩子很可能判歸你姐撫養。2、房子是結婚后添置,一般作為共同財產處理,按照共有原則處分要房子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房價的一半,房價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鑒定。3、婚后所得收入屬于共同收入,也是按照共有關系處理,債權以及債務原則上均分。 在能提供銀行帳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凍結。不能提供銀行帳號,但能提供存款銀行以及姓名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查封。但是,如果沒有明顯的證據,他親屬的存款是不能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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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下,孩子會判給女方。2、房子屬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孩子無權參與。3、男方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注意:你可以在起訴同時提出訴訟保全,要求法院凍結他的銀行帳號。 另外,法院處理財產分割時,會照顧帶孩子一方和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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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結婚后添置,一般作為共同財產處理,按照共有原則處分要房子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房價的一半,房價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鑒定。子女撫養問題,一般要考慮更有利子女成長的一方,但兩歲以內的一般跟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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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撫養問題。一般原則:2周歲以內的隨母親撫養;10周歲以上的征求孩子的意見;2-10歲的以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為原則確定。并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所以,2001年生的孩子,有兩歲多了,要判給誰?要看他們兩個人的經濟情況或他們兩個人協商的情況再定。2、房子的問題。房子是結婚后添置的,應該作為共同財產處理。按照共有原則處分,要房子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房價的一半;房價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鑒定。3、婚后所得收入屬于共同收入,也是按照共有關系處理,債權以及債務原則上均分。在能提供銀行帳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凍結。不能提供銀行帳號,但能提供存款銀行以及姓名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查封。但是,如果沒有明顯的證據,他親屬的存款是不能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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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問題,一般要考慮更有利子女成長的一方,但兩歲以內的一般跟母親,在雙方條件差不多的情況下,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可優先考慮。房產的問題因為是婚后購置的,應為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有兩種解決辦法;一、雙方競價,由獲得方給另乙方一半的錢。二、拍賣或按市價賣出后,錢一人一半。當然價格也可以雙方協商確定,1998年后的打工收入應為夫妻共有財產,為防止其轉移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當然如果你有確切證據證明離婚一方轉移財產,可待他轉移后及時向法院指出,因為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一方轉移財產的對轉移部分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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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問題,由法官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判決孩子的撫養權。2、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各自占50%的份額。孩子沒有份額。雙方想要房子,應該先對房子進行評估,評估后,想要房子的一方給另一方房屋價值的50%取得房屋的所有權。3、你姐夫打工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自享有一般的份額。在訴訟階段,可以請求法官對你姐夫的銀行存款調查并進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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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給誰這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要考慮到雙方的經濟基礎,對小孩的感情等。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是最主要的。房子的糾紛現在社會上比較多,情況也是多種多樣。但是我國采取的登記制。以房屋產權證上的姓名為判案依據。另外你在問題中所提到的如何分?你沒有說清楚我也不好答。只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財產雙方應該一人1/2。他和你姐姐結婚登記后去海外打工所得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姐姐有權利享有其中一部分。至于凍結等問題,也是你去法院起訴以后才產生的問題。以上僅是我的愚見。但可作為參考。